在我创建的一个建筑企业交流群里,有人发了一篇文章,引起了广泛争论,目前还没有定论,鉴于此,写下这段话进行分析,欢迎大家积极交流探讨。
案例贴到这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提供建筑服务本月开专票10万元,开普票5万元,支付可以扣除的分包款6万元,请问要交多少税?”
网上的答案也贴到这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的,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但在申报时,分包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互抵。因此,当月销售额=(10+5-6)÷(1+3%)=8.738万元,月销售额虽未超过10万元,但因开具专用发票,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8.738万元*3%=0.2621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不是就开具专票10万元的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是全额开票,差额计税、差额申报。”
这个案例很好,但是网上的解答个人认为有一些瑕疵,不过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引申出一些有意义的知识点。比如,
A.简易计税的分包可以跨项目扣除吗?
答:预缴不可以跨项目,但是申报时可以跨项目,至少从申报表上可以实现。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能跨项目抵扣,这个税法只说了预缴要按工程项目预缴,其实没说申报也要按项目单独抵扣分包,我个人赞同申报可以跨项目抵扣分包,不过现实中确实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允许简易计税项目跨项目抵扣分包。
B.总分包差额后的销售额小于10万(按月申报)一定免增值税吗?
答:不一定。如果总包收入开了专票,开具专票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免征,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下游抵扣了,上游原则上不能免征。除非把开出去的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作废,哈哈,开了怎么会再收回作废,那只好不免征了。
C、接网上的那个案例,总包开专票10万元,开普票5万元,支付可以扣除的分包款6万元,假设是同一个跨区项目,总包方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①先确定是否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认。(10+5-6)÷(1+3%)=8.738万元,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②确认是否能享受到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开了专票10万元,10万元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除非全部联系全部追回作废,怎么可能?但是普票5万元依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③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答:网上的答案是这样的 :“8.738万元*3%=0.2621万元”。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欢迎交流探讨和批评指正!理由如下:一是8.738万元是包含普票收入5万元的总分包收入的差额,也就是本应免增值税的普票收入参与了应纳税收入的计算,该免征的没有免征,多交了税;二是既然普票5万是免征收入,那么就应该只对专票10万进行征税,并按差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我个人认为,正确的答案应该是:(10-6)÷(1+3%)×3%=0.12万元。
D.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总包,取得的分包所对应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或结转抵扣?
答:应该不可以税了,但退税在实践中很难,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分包方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增值税免征政策,总包方取得这样的分包发票可以差额扣除吗?
答:政策并未禁止即可以,个人认为可以差额扣除。但是实践中确实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分包方必须完税才能差额,要求分包方提供完税凭证,实际操作中注意当地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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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陶国军老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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