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链条税,基本的逻辑是上游交税了,下游才能抵扣(也有例外情况,不展开,专业的人能懂我在说什么!),其复杂性在于,承载链条税的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搞不好,你就会和虚开攀上关系!
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情况在实务中很多,我经常和一些专门研究虚开的律师朋友讨论虚开的判定问题,律师朋友说,他经手的案件,在他看来根本就不是虚开,但是,当事人由于不懂虚开的本质,检查人员一说你这“三流不合一了”你就是虚开发票,当事人自己赶紧认罪伏法,或许当事人深知坦白从宽的道理,或许当事人一开始就认为自己是虚开,然后各种签字按手印儿,从而形成了法律事实上的虚开。
我的律师朋友告诉我,他看到这种情况非常生气,我们形成的共鸣是:“三流不合一”不一定是虚开,“三流合一”不一定不是虚开,要结合交易的实质判断,而非形式!
关于“三流合一”的出处也很有意思,有的人不承认有“三流合一”一说,理由是税务总局从来没有一个文件提到“三流合一”;有的人坚定的相信“三流合一”,认为“三流不合一”就是虚开;有的人拿鸡毛当令箭,见到官方解答不假思索囫囵吞枣式的引用;懂税务实践的人都知道,税务稽查局和公安的经侦在查处虚开案件时是离不开“三流合一”的形式审查手段的,当然现在更多的是在讲“四流合一”。
“三流合一”只是官方查处虚开案件的一个形式审查手段而已,具体要结合客观事件去判断到底是不是虚开,比如,交易是否真实,开具的发票的数量金额与实际是否相符,有没有资金回流痕迹,等等。
“三流合一”到底有没有出处呢?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就是“三流合一”的出处,当然,这里的确没有提“三流合一”的字样,但是,懂税务实践的人都知道并早已经达成共识,这不是那些死读书读死书的财税专家们所能理解的,我不止一次听过一些财税老师(有的甚至是会计学管理学的博士)在讲“三流合一”的问题(网上推销课程的片段),讲的好像是别人家的故事,一点魂都没有,就是在照本宣科!
记得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教授高金平说过,搞财务的不要去搞税收,因为用财务思维去研究税收,往往会掉入财务思维陷阱而不自知。哪怕你研究会计的水平到了博士阶段,那也仅仅代表你会计的水平。术业有专攻,专是啥意思,唯一!贪多容易嚼不烂!
下面的文章,在我的另一个公众号“桃子讲税”中发表过,某财税大咖看到这篇文章曾经在我的朋友圈留言,问我是不是“视力和智力”有问题,我在这里答复一下,本人智力还好,属于很自信的那种,但是没测过智商!视力的确有点问题,最近用眼有点过渡,眼睛干涩,看一会电脑会不舒服,有没有知道怎么治疗的可以留言告诉我,不胜感激!也感谢这位财税大咖的关心!谢谢啊(配上范伟的声音是不是更美妙)!
我们是在研究财税问题,难免观点会有碰撞,干嘛大动肝火呢?
下面原文引用,大家可以评评理,劝你一句,真的别以为博士就是权威,我这个人有点更年期提前,专治各种不服!如果王军授权,我可以代表百万税务大军和你掰扯掰扯这个理,如果税务总局把我招安,我可以去给他们讲一讲怎么去查虚开(因为我比他们更懂实践!),当然,如果企业家们想规避税务风险,我也可以帮你建一道防火墙,这就是吃着谁要偏向着谁的朴素道理!关上门,都是自己人!
财税大咖们都在误读“三流合一”,你说增值税该有多复杂!
建筑企业挂靠项目税务问题,不得不说的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