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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虚开发票公司提供记账服务,代理记账公司夫妻被判刑!

为虚开发票公司提供记账服务,代理记账公司夫妻被判刑! 桃子说税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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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笔者曾经善意提醒过一些代账公司,可以代账,但不要代开票,代开票的税务风险非常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当然,更

笔者曾经善意提醒过一些代账公司,可以代账,但不要代开票,代开票的税务风险非常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当然,更不能参与为开票提供某种帮助,以下案例值得借鉴。不过笔者好奇的是,本案例如果按照征管法细则第九十三条处理,是不是风险更大?请律师朋友来论证一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刑初102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夫妻在共同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顺通代理记账(上海)有限公司期间,明知唐某(已判刑)的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下,仍然为两家公司提供代理记账、领购空白发票、应付税务稽查等帮助行为,从中非法获利。


期间,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542万余元,税额计人民币653万余元;另采取支付开票的方式取得上海D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737万余元,税额计人民币687万余元。


其中,陈某某、汪某某为上述两家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500余份,收取代理费人民币5万余元,收取所谓“疏通关系”费用人民币4万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唐某、陈某的证言笔录,刑事判决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发票领购簿、办案说明、开票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分别以被告人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请律师朋友讨论一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如果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是否适用征管法细则第九十三条?如果这个金额巨大,被告人是否会被罚的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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