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80号起诉书显示,指控被告人吴某、郑某、陆某1、方某某、沈某、范某某、陆某2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经营趣无忧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无忧公司”)期间,经被告人范某某介绍,以为企业发放员工薪资为幌子,指示被告人郑某、方某某联系走账、开票,被告人陆某1记账,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侠公司”)、上海xx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7,522,971.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范某某介绍被告人沈某等人至被告人吴某、被告人陆某2等人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xx公司、xxx公司、上海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xx公司虚开趣无忧公司、上海x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上海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67份,价税合计83,027,237.3元。
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沈某介绍他人至被告人范某某、xx宝公司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数十家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66份,价税合计83,299,367.3元。
上述事实,七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裘xx、张xx、季x、翁xx、李x、徐x、陈x、余x、吴x、马x所作的证言,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执照、合同、记账凭证、支付回单、营铎公司银行流水,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郑某、陆某1、方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沈某、范某某、陆某2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陆某1、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三、被告人陆某1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四、被告人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五、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六、被告人范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七、被告人陆某2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郑某、陆某1、方某某,陆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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