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案例计算拆解
A公司在BCD开了分公司,2025年1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2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3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4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1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
(1)总分公司不在一个省,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25%
(2)总分公司在同省,但不在同一个地方,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
4、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1)总分公司不在一个省,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50%
(2)总分公司在同省,但不在同一个地方,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
5、营业收入:填分公司上年利润表的营业收入。
6、职工薪酬:填分公司上年职工薪酬金额。
7、资产总额:填分公司上年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
8、分摊比例:
(1)总分公司不在一个省,按25%分摊;
(2)总分公司在同省,但不在同一个地方,按各地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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