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与你携手勇闯财税圈的喵人,这是我的第426篇原创文,诚邀你启阅。
昨天写了:都别再用社保新规吓唬财务人、老板了,当真不是你听到的那回事...有几个同行问我能否录视频?
我听劝录成视频发布出去了,但由于没有剪辑好,一个内容被分成2个视频发了。
我直接甩出4个文件名称,外加反问对方一句:最近你看到过有律师在讲9.1日社保新规要来了的话题吗?
为什么没有律师讲呢?对于法律法规,律师难道不是最清楚的吗?
有时候不得不感叹自媒体真是个神器,一旦热度来了,创作者不分身份、不分缘由,都要去分一杯流量羹。
这篇内容写:为什么我说全网都在鼓吹的社保新规不是新规?
第一个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施行)
其中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其中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这难道不是在强调社保的法定强制性,当事人不能自愿放弃吗?)
第二个文件是:人社部函〔2019〕94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有句话是这样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其中第26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难道2011年社保法和2019年人社函,不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吗?)
在实际的案例判决中,法院用以上3个文件就可以判决了,只不过最近高院单独出了一则司法解释。(所谓的社保新规)
第四个文件是:9.1日高院实施的一则司法解释
zui gao ren min fa yuan《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任何协议约定不缴社保都属无效。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判案用的。结果被各个平台的自媒体创作者,经过断章取义,自由加工,一传十,十传百就变成了社保新规。
社保有没有出新规定,看社保法、社保部门发文,不是看高院!
最后,为了带动更多的财务人了解公众号,开始写公众号,我建了一个财务人写作交流群,关注私信我,我邀你入群,欢迎你与我们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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