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香溢融通(股票代码:600830.SH)发布了《关于退补所得税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经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事宜,经过沟通,税务部门同意香溢投资和香溢金联按照以前年度实际情况予以退税、补税处理。因此,公司应对退补所得税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香溢融通8月8日发布了《关于退补所得税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近日收到税务局退回的所得税税款15,000,000元;补缴所得税税款6,789,824.38元以及税收滞纳金2,302,695.90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金联近日收到税务局退回的所得税税款10,419,675.63元;补缴所得税税款4,908,175.09元以及税收滞纳金1,685,958.14元。
结合《香溢融通关于回复上交所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香溢融通关于退补所得税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香溢融通关于退补所得税的公告》,老姜对事件梳理如下:
一、香溢投资的收益权转让
(1)2014年6月26日,香溢投资出资4,000万元投资瑞龙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劣后级份额4,000万份,存续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
(2)2015年12月28日,香溢投资与开泰投资签署《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前者将其持有的瑞龙7号资管计划4000万元财产份额的收益权转让给后者,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
(3)2015年,香溢投资账面确认投资收益6,000万元。
(4)2016年4月5日,香溢投资收到瑞龙7号资管计划清算报告,确认出资份额及收益6715.93万元,其中4000万本金归香溢投资所有,按照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收益2715.93万元归开泰投资所有。
二、香溢金联的收益权转让
(1)2014年10月29日,香溢金联出资2,000万元投资君证投资,并由君证投资作为资产委托人,认购“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B 类份额(劣后级)2,000万元,该资管计划存续期限为18个月。
(2)2015年12 月30日,香溢金联分别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署《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前者将持有的君证投资2,000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后者,收益权转让款合计4,300万元。
(3)2015年,香溢金联确认投资收益4,300万元。
(4)2016 年6月21日,香溢金联收到君证投资清算报告,确认香溢金联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及收益为4,249.38万元,其中2,000万元本金归香溢金联所有,按照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收益2,249.38万元归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所有。
三、更正差错的原因
近期公司在全面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在收益权转让的同时,存在对交易对手的担保补偿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分别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以及年化12%收益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且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亦有差额补足的承诺。故在编制2015 年年报时,两笔投资业务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满足“公司己将上述两项资管计划收益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交易对手”的必要条件,故公司2015 年确认的两项投资收益共计10,300万元存在差错。
同时为了履行对上述交易对手的差额补足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分别在2016年、2017年、2018年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并非实质业务,故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存在差错。
四、事件的影响
会计方面,企业作为差错处理,更正了2015-2018年度财务报表。
税收方面,老姜推测,香溢投资和香溢金联分别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分别冲减2015年度收入6000万元及4300万元,形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退税1500万元及1041.97万元,同时补申报2015年度收入2715.93万元及2249.38万元,形成应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678.98万元及490.81万元;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该自从2016年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分别为230.26万元及168.59万元。
五、思考
在2015年香溢投资与开泰投资,香溢金联分别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的收益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收益权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对方的投资实际是保本的,收到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现在香溢投资和香溢金联做会计差错处理,交易对方已经做的收入是否需要冲回?如是,是否也可以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