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怎么理解上述政策,我先说说这位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讲课视频的解读,他认为取得的非应税交易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转出,他还举例说明了一下,他说,比如取得的保险赔偿,政府补助(与销售不挂钩的)都属于非应税交易,但是用这笔钱去购买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转出,我声明,这是视频里他说的,不是我说的。听到这样的讲解我非常惊讶,你可是5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董事长啊,这样讲解太偏离税法本意了。大型税务师事务所都是有严格的内控的,这样的视频居然能发出来,居然没有提反对意见的,那不是容易出问题吗?
他的错误之处在哪里呢?他把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办法引入了增值税法,这种跨税种的思维方式就是异想天开。
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增值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购买......用于......的,不允许抵扣,有规定用不征税收入这笔钱购买的什么什么不能抵扣进项吗?
税法是非常严谨和严肃的,不能跨税种来创设规则啊!
时间关系,我一会要给一个央企下边的子公司讲课,就先说到这里,欢迎大咖来论道,也欢迎批评指正,再次重申,我只对事不对人,我之所以敢于公开指出来,我相信这位德高位重的5A级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不是小人,也希望权威的税法专家应正确的传播税法,别砸了自己的牌子和人社。最后也提点小建议,小视频的传播虽然可能是个人行为,最好也走一下内控审核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