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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论道:增值税法非应税交易进项税转出应如何理解?

大咖论道:增值税法非应税交易进项税转出应如何理解? 桃子说税
202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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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税法是非常严谨和严肃的,不能跨税种来创设规则啊!
为什么起这样一个标题,不是标题党哈,是为了先拔高自己,才有资格和大咖站在同一水平线上讨论,不然,可能没有和大咖探讨的资格。
昨晚刷到一个视频,一个顶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董事长给国企单位讲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如何理解和应用的视频,其中讲到的几点我不敢苟同。如果在平时,看到哪个人讲错了,我会一笑而过,但是作为堂堂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的董事长公开传播错误的税法解读,这实属不应该。
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的董事长我接触过一些,水平都是很高的,人也是很谦虚的,从税务机关走出来的多一些 ,税法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都很丰富,我不知道给国企讲课的这个董事长是否是从税务机关走出来的,但至少,我感觉,他不是从原国税系统(主管增值税)走出来的,不然没有合理理由解释他的错误根源。
他在视频中讲解的片段就不放这里了,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我声明,我只针对事不针对人,我曾经因为在网上纠正别人的税法理解错误得罪了几个大咖级别的人物,非常遗憾的是,得罪的都是小人,这些小人反过来攻击你造谣惑众,不乏某讲建筑业财税课程的老师,不乏某市稽查局在职也出来讲课的某某。今天发出这篇文章,是觉得,这个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的董事长不像是个小人,不然如何去领导一众专业的团队呢?

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怎么理解上述政策,我先说说这位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讲课视频的解读,他认为取得的非应税交易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转出,他还举例说明了一下,他说,比如取得的保险赔偿,政府补助(与销售不挂钩的)都属于非应税交易,但是用这笔钱去购买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转出,我声明,这是视频里他说的,不是我说的。听到这样的讲解我非常惊讶,你可是5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董事长啊,这样讲解太偏离税法本意了。大型税务师事务所都是有严格的内控的,这样的视频居然能发出来,居然没有提反对意见的,那不是容易出问题吗?

他的错误之处在哪里呢?他把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办法引入了增值税法,这种跨税种的思维方式就是异想天开。

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增值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购买......用于......的,不允许抵扣,有规定用不征税收入这笔钱购买的什么什么不能抵扣进项吗?

税法是非常严谨和严肃的,不能跨税种来创设规则啊!

时间关系,我一会要给一个央企下边的子公司讲课,就先说到这里,欢迎大咖来论道,也欢迎批评指正,再次重申,我只对事不对人,我之所以敢于公开指出来,我相信这位德高位重的5A级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不是小人,也希望权威的税法专家应正确的传播税法,别砸了自己的牌子和人社。最后也提点小建议,小视频的传播虽然可能是个人行为,最好也走一下内控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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