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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支付主播劳务报酬2400万,未代扣个税被罚208万

税务稽查案例|支付主播劳务报酬2400万,未代扣个税被罚208万 老马说税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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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西税三稽罚〔2024〕8号),对陕西QW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取平台佣金347.69万元未申报纳税、支付主播人员劳务报酬240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0.5倍罚款208万元。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收取平台支付的佣金收入未申报纳税,合计3,476,880.73元(不含税收入)。其中:2020年少计收入598,565.05元、2021年少计收入1,700,087.27元、2022年少计收入1,178,228.41元。

(二)你单位支付主播人员的劳务报酬资金合计24,005,472.0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20年支付7,121,764.17元、2021年支付11,747,774.06元、2022年支付5,135,933.78元。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08,612.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128.62元、印花税120.90元、企业所得税101,534.59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履行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38,491.49元。



三、处罚内容

处少缴及应扣未扣的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80,444.33元。

老马点评

本案可以和网络主播偷税案例结合起来看,一方面是平台方支付主播报酬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是主播收到报酬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

对于网络平台,应当加强监管,支付佣金报酬不能再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

说到网络主播,不得不说这可是偷逃税的重灾区,头部网红几乎没有不偷逃税的。而且,采取的手段简单直接明了,各种所谓“筹划”“避税”手段基本都是明牌,不外乎个人账户收款、不开票隐匿收入、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注册税收洼地、违规核定征收、取得财政返还等等。

在税务机关看来,这些小伎俩毫无技术可言,一点含金量都没有,都是妥妥的偷税手段。

今天发的几个案例,处罚幅度都在0.5倍,连同滞纳金都没有超过一倍,这已经是最低限度的处罚了。

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众号的留言区看,广大网友对查处网红主播偷逃税非常支持,纷纷要求对这一群体从重处罚。

老马在此呼吁,为加大税务稽查震慑力度,抬高网红主播偷逃税成本,加大惩处税收违法力度,应该对网红主播参照范冰冰、郑爽、薇娅、邓伦等案的处罚倍数予以裁量,即对自查补税的处0.5倍(或略高)罚款,对检查期间主动预补缴税的处1倍罚款,对定性为偷税且未主动补税的处3-5倍罚款。

各位看官以为如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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