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
一、股权收购后半途终止
二、对赌协议含高额承诺
三、背后的税收耐人寻味
1、原股东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若对赌失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股权转让终止各方的税务后果?
四、如此折腾为了哪般
(正文约3600字,案例来自公开资料,但匿名分析,请谨慎选择是否继续阅读)
近日,某上市公司在公布的年报中披露:公司在追回了向某三家公司的预付股权转让款后,根据会计准则,冲回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4000多万元。这看似平淡的描述,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
股权收购后半途终止
2017年6月,上市公司分别与某三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现金收购三家公司50.01%的股权,股权转让款均分别为1.33亿元。收购时该三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均作出了业绩承诺,付款进度也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实现情况逐步支付。
但上市公司在支付了20%的股权转让款后,2018年年初停止支付其余款项。在随后2018年4月公布的2017年年报中披露:由于受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余下款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上述三家子公司不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
同时,上市公司与该三家公司原股东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
随后在2018年11月,上市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股权收购的行为合法有效,并要求相关自然人返还股权转让款。该请求得到了各方的大力支持,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至2018年年底,原股东尚未返还股权转让款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就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计提了坏账准备4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