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民燃气(证券代码:871892)今天公布的《北京中民道廷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披露了其下属公司的稽查补税事项。
一、湖南中民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26日对湖南中民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如下:
(1)代收送气费、钢瓶检验等费用问题。2016 年度,湖南中民销售液化气时向客户收取的代收送气费 3,725,469.00 元、代收代付钢瓶检验费 63,187.00 元、代收大瓶运费 3,175.00 元,代收费用共计 3,791,822.00 元(含税)未做收入未申报纳税;2017 年度,湖南中民销售液化气时向客户收取的代收送气费 4,159,828.00元、代收代付钢瓶检验费 31,245.00 元、代收大瓶运费 2,942.00 元,代收费用共计 4,194,015.00 元(含税)未做收入未申报纳税。
(2)处置报废钢瓶收入问题。2016 年度,湖南中民收取处置报废钢瓶收入63,307.00 元(含税),未入账,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 年度,湖南中民收取处置报废钢瓶收入 81,072.00 元(含税),未入账,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2018 年度,湖南中民收取处置报废钢瓶收入 76,199.00 元(含税),未入账,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3)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2016 年度,湖南中民发放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7,506.31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3,216.61 元,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89.70 元;2017 年度,湖南中民发放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827.50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5,490.56 元,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336.94 元;2018 年度,湖南中民发放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6,293.0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0,207.22 元,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085.78元。
基于上述事实,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19 年 9 月 14 日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湖南中民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对湖南中民处以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 501,560.76 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 1 倍罚款,即罚款 15,712.42 元,共计罚款 517,273.18 元。
湖南中民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29 日补缴了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2019 年 9 月 29 日,湖南中民缴纳了上述罚款。
2019年 10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开具证明,证明对湖南中民进行的税务处罚属于一般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通过核查得知,上述问题系湖南中民前几年会计人员频繁变动,加之专业水平不高,导致部分科目记录及税务申报存在一定问题,湖南中民在不断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特别是在本次税务稽查开始后,湖南中民多次组织财务人员培训、外出学习等活动,不断提高财务规范性水平,加强与税务主管机关的业务沟通,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湖南中民已经根据本次稽查结论,补缴了相应税款,调整了财务报表。
二、溆浦中民
2018年 6 月 21 日,湖南省溆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溆浦中民少缴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 49,537.67 元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合计 12,49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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