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问题
经查,你公司2020年7月与中T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签订爆破服务合同,你公司应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而你公司按研发技术服务-爆破技术咨询服务6%的税率开具,由于税率使用错误,少缴增值税80,864.48元。
其中:你公司2020年8月26号记账凭证、9月5号记账凭、10月27号记账凭证、12月6号记账凭证提供爆破服务合计金额为3,114,363.42元,应缴增值税257,149.27元,实际已缴纳176,284.79元,本次检查应补缴80,864.48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4:2019年1月-2020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部分业务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证据6:爆破作业合同复印件以及2019年、2020年适用税率错误的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提供爆破服务适用税率错误。
证据7:2019年、202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明细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应补缴税款。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以本次检查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80,864.48元为计税依据,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43.22元。
3.个人所得税问题
你公司2019年实际发放月工资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工资总额为965,06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75,066.00元,实际已纳税额为0,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711.29元。
你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放月工资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工资总额422,75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2,755.00元,实际已纳税额为0,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82.65元。
以上两项你公司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93.94元。
证据16:你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超过5,000元的员工工资明细表,用于证明你公司部分员工工资超过免征额,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证据17: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4.发票问题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行为,检查组核实后发现共有四张白条入账,合计金额为711,200.00元,已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你公司已取得补开发票一张,金额为71,200.00元,其余三张由于业务发生年度较早,无法取得补开发票。
证据13:你公司白条入账情况明细表及相关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不规范凭证入账的行为。
以上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80,864.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43.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属于虚假申报,应定性为偷税,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且违法行为轻微,除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80,864.48元,城市维护建税4,043.22元外,并决定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2,453.88元。
以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且违法行为轻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3,493.94元。
以上发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以及《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发票管理类:“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你公司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无法改正,属于一般情形,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款56,947.8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陕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错误适用税率问题
本案中,安康市HA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爆破服务合同,应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销项税额,错按“研发技术服务-爆破技术咨询服务”6%的税率开具。
错误使用税率,导致少缴增值税,是否属于政策理解有误?
稽查人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专业爆破公司对爆破服务性质应有实质的理解,错按技术咨询服务不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失误,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因此定性为偷税。
二、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该公司虽积极配合检查,且违法行为轻微,但稽查局仍对其处一倍罚款。
这是因为,虽配合检查但未能协助补扣补缴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应由扣缴义务人予以补偿。
三、白条入账问题
《陕西基准》对白条入账明确处1000元罚款,而不是给出一个幅度,由检查人员自由裁量,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出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初心,应是明确何种情形处何种程度处罚,明确性是首要考量因素。而若以较小的幅度代替较大的幅度,仍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执法标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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