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7月20日,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公司2012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755.6328 万股,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具体如下:
2012 年 7 月,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来源于之前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公司溢价发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2 年 7 月,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755.6328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2,335.00 万股增加至19,090.6328 万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源于 2006年 10 月及 2011年 11 月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就该事项出具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来源于圣元环保 2006年 10 月第一次增资及 2011年11 月第二次增资时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圣元环保无代扣代缴义务。如未来纳税政策发生变更,税务机关要求相关股东补缴税款、圣元环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本人将补缴并协调相关股东补缴税款,且承担由此对圣元环保造成的损失,避免对其造成损害。
陇上税语注:
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