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筑税二稽公告〔2025〕17 号
贵州某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某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915201**MACYQKB73C),黎某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筑税二稽处〔2025〕1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经对你(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之规定,不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决定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址:贵阳市富水中路76号)领取。
联系人:徐丽瑶 黔税稽5201250043
李毅然 黔税稽5201250052
联系电话:0851-85805085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29日
老马点评
Old Horse Comment
第二稽查局的公告中,检查期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30日,虚开发票就发生于这一期间。
如果虚开发票行为发生在首次申请注销(2024年4月8日)之后,显然就是恶意虚开了。
那么问题来了:
企业注销后,发现经营期间的虚开发票行为,是否可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