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3月11日晚间,浙江品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其收到全国股转系统的问询,要求:
请公司说明涉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目前是否已经整改并规范完毕;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罚程序是否已经结束,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形;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仍存在因相关行为被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或调查、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说明针对上述情况履行的核查程序,违规行为是否已得到全面纠正,可能由此事项导致的内控缺陷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内控基础薄弱情形。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就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依据。
2022年3月11日晚间,浙江品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了公司曾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宜:
2015年10月至 2016 年 2月期间,黄一(陇上税语注:黄一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当时持股51%,其妻子於玲脂持股49%)以支付 7%开票费的方式取得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 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 5,586,049.88 元,税额共计人民币 811,648.22 元。品瑶股份在取得上述 5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了 47 份,共计税额 769,177.39 元,另 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
2018 年 2 月 28 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台国税稽查【2018】5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公司处理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34 号)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76917739 (陇上税语注:经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原文核对,确实是这个数据,但结合上下文分析,应该是769177.39元,这个公司及券商真够粗心的)元不予抵扣。(2016年 4月已进项转出增值税 76917739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 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 号)第六条之规定,应调增 2015 年应纳税所得额 366346153 元(陇上税语注:应该是366万,不是3.66亿!),当事人 2015 年不再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决定对当事人追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95956537元(陇上税语注:补税9595万?真服了你!股转系统看懂了吗?)。应调增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861111.08元,决定对当事人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 215277.77元。以上共计企业所得税1174843.14 元。(陇上税语注:数据逻辑关系看不懂!)(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项转出滞后缴纳的增值税 76917739元加收滞纳金 5600919元。(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依法加收 滞纳金。
2018 年2 月 28 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台国税稽罚【2018】7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并税前扣除进行偷税,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所偷增值税769177.39元一倍的罚款,计76917739元,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 959565.37 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 575739.22 元。
公司于 2018年 1月至 4月期间补缴了上述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2021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一收到了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出具的“台公(黄)(经)传唤字【2021】00292 号”《传唤证》,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一于 2021年 4月 20 日接受询问。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一于 2021年 12月 9 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21】20257 号)和《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 【2021】20258 号)。
2021 年 11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出具了证明:“兹证明,浙江品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陇上税语注:挺高明!虚开发生在2015年,2018年处理完毕,2019年确实没有)至今不存在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行为,未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我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涉嫌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正被我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东派出所为股东黄一出具了“台公(黄)(城东)违证字【2021】00619 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查,截止 2021 年 12 月 21 日,未发现黄一有违法犯罪记录。”
2021 年 12 月 3 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为股东於玲脂出具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经网上查询,截止 2021年 12 月 3日,於玲脂在本辖区内无犯罪记录。”
明日内容预告:《企业重组案例show:H公司以房地产对子公司增资的税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