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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业务凭啥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

这个业务凭啥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 陇上税语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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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限于“两类架构、四种方式”

 

好友郝龙航先生(网名:第三只眼,著有《资本个税》等多部著作)提供了一个案例: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5268.SH,股票简称:王力安防)前身王力有限在2015年的一次增资扩股中,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5年12 月29 日,王力有限股东王力集团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4,551.7243 万元,其中王力电动车以厂房、土地、在建工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310.3449 万元,华爵投资以厂房、土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241.3794 万元。

发行人描述,本次增资的背景如下:王力电动车和华爵投资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100%控股的公司,其所有的上述资产均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且实际主要为发行人租赁使用,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决定将上述资产用于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资料显示,王力电动车、华爵投资对上述投资适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备案。

从上述描述看,此次增资行为适用了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限于“两类架构、四种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的第一种方式其实就是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但此种方式的要求显然是第一类股权架构,即100%的母子公司架构。老姜费了不少时间,找出了划转双方的股权架构关系如下:


从上图可以看出,划出方及划入方显然不具备100%的母子公司股权架构关系,不能适用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从描述看,该业务也没有适用资产收购。那么,凭什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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