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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点涉及图案、色彩的技术方案能否申请专利

发明点涉及图案、色彩的技术方案能否申请专利 智信禾知识产权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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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2208字,阅读约需4分钟)技术方案中发明点涉及图案、色彩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然会面临技术方案是否



(本文2208字,阅读约需4分钟)


技术方案中发明点涉及图案、色彩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然会面临技术方案是否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的问题。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解释中: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进一步的,审查指南第二章6.3中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解释中,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笔者认为审查指南中“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也就是作出了否定的表述方式,那么能够认为如果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是对应整个技术方案发明点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则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下面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哪类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目前大量的电子标签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例如防伪标签)都会在电子标签的形状结构或表现内容(例如表面所示内容)上提出各种改进,虽然防伪标签经常需要依附在其他产品之上,但是其本身是可以作为一项产品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

 

虽然这种特殊类型的产品,其改进经常会集中在标签文字、符号、图案或其结合方面(此时文字、符号、图案或者其结合已经不再是产品的附属,而是已经完全融入到产品本身的形状和构造中),但不能由此将其排除在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之外,下面以案例一和案例二进行说明。

 


案例一


一项有关二维码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二维码识别标签贴,其特征在于:包括标签基材,所述标签基材上设置有二维码图案,所述二维码图案存储有防伪信息,所述标签基材上还设置有身份认证串和产品名称印制区,所述标签基材的背面涂覆有胶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码标签贴,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基材的一侧设置有二维码图案,所述二维码图案内部储存的内容为三十二位用计算机算法生成的不可逆加密字符串文本信息。

 

分析:上述案例中的“二维码图案、身份认证串和产品名称印制区”应当是给观察者或设备识别的相应字符信息,因此应当属于“文字、符号”的范畴。由于从案例的权利要求来看,其改进仅在于在识别标签贴的表面上增加了相应的“二维码图案、身份认证串和产品名称印制区”,并对其进行布局,因此这种在“文字、符号”方面对防伪标签表现内容上的改进,并未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案例二


权利要求1、一种带二维码的防伪瓶盖,其特征在于,包括盖体,所述盖体上设置有二维码图案层,所述盖体上包括呈透明状的透明区域,所述二维码图案贴在盖体的内侧周向侧壁上并位于透明区域内,所述盖体上还设置有密闭贴,所述密闭贴与二维码相交设置。

 

分析:上述专利申请中二维码图案层与密闭贴相交设置,在开启瓶装酒时,消费者需要撕拉密闭贴来对瓶盖进行开封,这就出现如何对瓶装酒进行防伪的技术问题。

 

上述专利申请中在撕拉密闭贴时二维码图案层将被直接破坏,使二维码图案无法再重复使用,其达到的技术效果并不是二维码图案本身产生的,而是与密闭贴结合在一起产生的,能够达到防伪的技术效果,利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则其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案例三


一项棉片(申请号为CN203524776U)的专利申请的具体权利要求为:

1、癫痫手术用彩色数字定位棉片,其特征在于:包括彩色棉布层,彩色棉布层底部设有硅胶层,彩色棉布层上设有用于标识癫痫放电强度等级的数字标识层,彩色棉布层与数字标识层的颜色相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癫痫手术用彩色数字定位棉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彩色棉布层边缘平滑过渡。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癫痫手术用彩色数字定位棉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字标识层上包覆有硅胶膜。

 

分析:一般定位棉片通常利用由脑棉片剪小制成的小棉片,对照脑电图显示的病灶区域,对应地放置于大脑皮层表面,以作定位之用。出现的技术问题是,当白色小棉片沾上血迹后容易和脑组织混淆,难以清点,导致经常有术后脑棉片遗留在病人体内的医疗事故发生。

 

彩色棉布层上设有用于标识癫痫放电强度等级的数字标识层,且彩色棉布层与数字标识层的颜色相异,即使血液浸透彩色棉布层和数字标识层,彩色棉布层与数字标识层的颜色相异,从而极易分辨,则避免与脑组织混淆,准确定位。

 

笔者认为上述实用新型申请中包含对彩色棉布层与数字标识层的颜色的限定,但是其利用了自然规律解决了“白色小棉片体积小,当沾上血迹后容易和脑组织混淆”的技术问题,因此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总结


如果整个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是对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改进的新方案,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那么就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能够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整个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中,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是一种外在的图形,其能够给观察者相应的抽象感受,或者说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仅是给出了相应的字符信息,那么其并未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无法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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