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下述简称斐珞尔公司)
原告是名称为“面部清洁器(二)、专利号为ZL201330013432.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卓康公司为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授权经销商之一,许诺销售、销售的洁面仪产品系由被告珠海金稻公司、被告中山金稻公司制造,侵害了原告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个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300万元,被告卓康公司在其销售侵权产品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9月29日,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斐珞尔公司诉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卓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个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名称为“面部清洁器(二)、专利号为ZL201330013432.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被告卓康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感悟】
根据上述具体案由以及裁决结果可知,申请外观专利的好处,不仅仅在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可以更加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可以基于外观设计专利更好的进行商务洽谈,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又或者可以获得政府补贴以及一些优惠政策;在该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稳定的专利权的情况下,还可以合理的应对侵权诉讼,对后续的维权有很大的帮助。
由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所见即所得,可复制性强,侵权成本较低,对于一些形状、图案和/色彩具有独创性,能够吸引用户的“网红”产品,就会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铤而走险”蹭热度的情况发生,那么专利的前期预先布局此时就会显得尤为重要,产品若具有了稳定的专利权,一方面可以对待侵权企业或商家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后续一旦发生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合理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即便针对某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也可以根据侵权方的经营销售情况,进行后续的侵权赔偿,避免自身的重大经济损失。
但是,这样的功勋专利目前已经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后失效,那么后续针对该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可能就无法进行把控,若当时在该产品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同时,通过再为其“穿上”版权的“外衣”,或者基于发明专利从技术方案上再进行一层保护,那么在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可能还可以基于其版权或者发明专利为其继续“保驾护航”。
那么这里也能为大家提个醒,对于重要的产品,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布局,还是很有必要滴。

往
期
回
顾
一律都是骗局!知产反诈小贴士
软件著作权登记全流程详解
2023 年 AIPPI 中国分会“有关元宇宙场景下商标使用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