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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认定标准探析

观点 | 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认定标准探析 智信禾知识产权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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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民终48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标志着国内首例涉及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的判决正式生效,引发了法律界与科技圈的广泛关注。

从“春风送来了温柔”到“幻之翼透明艺术椅”,同样是AI生成物,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春风送来了温柔”构成作品,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定“幻之翼透明艺术椅”不构成作品。两幅作品同样由AI生成,却走向截然相反的法律结局,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AI创作边界的深刻分歧。

判断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核心构成要件为独创性,亦是两案的分歧之处。对独创性的判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2.2中规定,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

“春风送来了温柔”一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证据,原告通过设计复杂的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多次筛选优化生成结果,并对布局、色彩、构图等进行调整,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法院认定其具有独创性。而“幻之翼透明艺术椅”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其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法官在庭审中使其再现类似蝴蝶椅子图片的创作过程,包括AI制作过程、醒图、垫图、PS修图的分解过程。虽然使用的提示词与其在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涉案蝴蝶椅子时公开的提示词基本一致,却无法再现与涉案作品完全相同的图片。法官认为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最后认定丰某某主张的证据不足,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更重视创作过程中的智力劳动成果以及AI作品的独创性等,因此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AI作品创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1.增加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

AI工具生成具有随机性且难以恰当的对关键词进行理解,因此即使多次生成和调整可能也无法达成创作者的要求,因此创作者需要将AI生成与人工修改(如使用PS调整细节)相结合。或将AI生成内容作为素材之一,与其他原创元素(如手绘、摄影)结合,降低被认定为“纯AI产物”的风险。

2.全程记录创作过程,留存关键证据

AI生成具有随机性,即使两次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关键词,生成的内容也无法完全一致。所以创作者在创作开始时即需要将原始数据进行保存,包括提示词、参数设置、迭代版本、垫图来源等,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录屏、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

3.合法获取训练数据与素材

AI工具多种多样且层出不穷,在使用之前需要了解工具对创作内容的权利主张,使用数据库的作品内容作为训练素材是否取得了合法授权,防止因数据源侵权影响生成物的合法性。



结语



AI技术的创造力依赖于人类的智慧引导。对创作者而言,应在技术应用中强化个性化表达、留存创作痕迹、遵循合规路径,方能在法律保护与创新自由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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