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一家叫"多摩万事屋"的连锁谷子店(注:销售二次元IP周边商品的实体店)收到法院传票时,反应很有意思。它没有闷头应诉,反而公开发帖邀请同人圈都来旁听,认为该案将影响整个同人生态圈。
今年6月1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落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家在全国开了数十家门店、卖了1500余款游戏同人周边的连锁店,最终要连带赔偿米哈游298万元。
案子本身不复杂,但牵涉的几个问题在实务里一直有争议:同人周边到底侵不侵权?开店卖别人画的东西,责任算谁的?权利人承诺说欢迎二创,为何又起诉?借这个案子我们梳理一下。
一、案件是怎么回事
多摩万事屋不是单一公司,而是多摩玩世(上海)科技中心、多摩万事屋(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几家关联企业和两个投资人共同运营的品牌,直营和加盟,线下门店开了几十家。
它的经营模式,简单说就是收稿转卖:从同人社团、画师手里收购周边作品,贴上"多摩万事屋"自己的标识重新包装,再放到门店和线上卖。涉案商品覆盖《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等米哈游公司运营游戏内的141个角色,一共1500多款,徽章、立牌、挂件、首饰都有。
米哈游起诉的理由有两条:一是这些商品侵犯了游戏角色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二是擅自使用游戏名称等标识、容易让人误以为和官方有关,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认定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都成立。被告上诉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停止侵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98万元。
二、判决依据的主要法条
这个案子同时适用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条线并行。
著作权法方面,核心是复制权、发行权和赔偿规则。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赔偿怎么算,规定在第五十四条: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都算不清的由法院在500元到500万元之间酌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按上述数额的一到五倍判惩罚性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针对的是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或者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第十七条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同样包括合理开支。
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在这个案子里保护的不是同一个东西:前者保护角色美术作品本身,后者规制的是市场上的混淆,所以可以同时主张、分别认定。
三、几个争议问题的分析
(一)同人周边侵不侵权,关键看"实质性相似"
游戏角色的立绘、造型在线条、色彩和特征组合上体现了作者的取舍,属于受保护的美术作品,这一点没有争议。判断同人商品侵不侵权,用的是著作权领域成熟的"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画师接触过游戏角色自不待言,争点落在相似程度上。
法院查明涉案商品使用了与米哈游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案。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值得一说:不少商家觉得自己的图和官方"有好几处不一样"就不侵权,甚至有人总结出"改三处即可"的说法,这是站不住的。实质性相似看的是普通观察者的整体观感,不是逐像素比对,只要一般消费者能认出这是哪个角色、整体上再现了原作的核心识别特征,改动的那几处细节不影响定性。
那是不是所有同人创作都侵权?法律层面,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是封闭式列举,其中并没有"同人创作"这一项,个人学习欣赏的例外也覆盖不了制作商品销售的行为。换句话说,二创在法律上属于需要授权的改编、复制行为,市面上大量同人作品能够存在,靠的是权利人的容忍,而不是法定的免责。这个区别很重要,容忍的范围权利人可以自己划,也可以收回。
(二)"我只是寄售的",为什么没被法院采纳
这是被告最核心的抗辩,也是本案最有实务价值的部分。多摩万事屋主张货是同人作者做的,自己只提供销售渠道,即便侵权也该找画师。这个说法如果成立,等于侵权责任全甩给了分散的个人创作者,商家在后面照赚不误。
二审法院没有接受。法院认为,多摩万事屋有三个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寄售的范畴:
一是自己选品,哪些社团的货能上架由它筛选决定,不是被动代收;二是主动贴自己的品牌标识、做二次包装,商品和原作者之间的来源联系被切断了;三是通过自有门店、自有定价体系统一销售,消费者是冲着"多摩万事屋"这个店牌买的东西。
三件事叠加,公众自然会认为商品就是这家店出的。所以法院在法律上把它定性为"生产者",而不是销售者或寄售方,合法来源抗辩这条路也就走不通了。
这个认定对行业的影响很直接。做渠道、做零售的,本来可以靠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来免赔,但一旦深度介入选品、贴牌、品牌化经营,身份就变了。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强调全链条追责、打源头,这个判决思路和政策导向是一致的。
(三)二创许可的边界:许可了什么,没许可什么
被告的另一层理由是,米哈游一直公开允许同人周边小规模盈利销售,自己的货来自签约社团,理应在许可范围内。一审判决对二创许可的边界讲得比较细。
游戏公司发布的同人创作指引,法律上可以理解为权利人向不特定创作者发出的附条件许可,照指引创作就成立有限的许可关系。但许可的条件由权利人设定,结合判决说理,边界主要在两个维度:
一个是主体和规模。许可对象是个人或社团,允许的是非营利和小规模营利性使用;注册公司以企业身份、几十家连锁门店、1500多款商品的体量经营,无论主体还是规模都明显越界。另一个是使用方式,同人商品应当标明同人属性、不能让公众误以为是官方出品,而被告统一贴自有品牌销售,恰恰模糊了这一点。
说到底,开放许可是对权利的有限让渡,不是放弃著作权。法院在判决里也肯定了二创许可对形成创意互动的价值,但明确这个制度是给创作者生态用的,不是给规模化商业侵权兜底的。
(四)298万是怎么定出来的
这个数额在周边侵权案件里不算低。法院考量的因素通常包括侵权门店数量和商品规模、被告收到通知后仍持续经营的主观状态、游戏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判决没有明确写惩罚性赔偿,但数额本身已经能看出对规模化、链条化侵权加大惩处的取向。往后遇到以侵权为业、重复侵权的情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会更多。
四、几点实务提醒
对IP方来说,二创指引最好写成白纸黑字,把许可对象、规模上限、标识要求和终止条件写清楚;维权时区分对待,个人小作者保持容忍,企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坚决打击,既守住授权市场,也不伤社区生态。本案米哈游特意说明商家败诉后无权向同人作者追偿,就是这个分寸。
对卖周边的商家来说,"我只是渠道"这句话在法律上没那么好使。选品、贴牌、统一品牌包装这些动作做得越深,离"生产者"越近。上游商品的授权状态该审就审,别等账户被冻结了再喊冤。
二创当然可以做,漫展摆摊、小范围同人本,权利人通常也乐见其成。真正越线的,是把同人生意做成公司、做成连锁,还拿别人的角色给自己的招牌引流。热爱和生意之间的这条线,这个案子算是划得比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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