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允许“一标多类”:
申请人可通过一份申请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取消“相互关联申请”:
旧法强制规定,同一申请人名下的相同或近似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须进行关联申请。新法取消该制度后,将省去审查员下发关联要求意见及申请人答复时间,加快了商标注册进程;同时亦省去因答辩而产生的费用。
3.暂停审查“后续新申请近似/相同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定,在后申请商标若与在先审查中商标近似或相同被直接驳回。新法规定,如在先引证商标尚未核准注册,将暂停在后申请商标审查而非直接驳回,在先申请商标继续审查,即遵循“先来后到”原则。
1. 扩大近似/相同商标检索范围
商标审查将不再局限于指定类别,而扩展至全类,注册处对商标共存可行性关注度亦将提高。
2.缩短审查时间
新法倡议答复官方审查意见及异议时间从90天缩短为60天,可能使审查时间平均缩短三个月。
3. 增加续展宽展期
新法增加规定 “注册期届满后6个月续展宽展期”,允许商标注册人在到期后6个月内递交续展申请,对于未能及时提交续展的商标仍有补救机会。
4. 商标转让和继承效力
现法要求所有的商标办理转让时,对于之前登记的许可备案,需要提交新的授权许可申请,新法则承认在先的许可仍然生效,简化了程序。
5. 声音商标
新法增加了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规定。
泰国新法修改被视为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前期准备,蓄势待发,但亦需进一步的法规使其趋向完善。随着泰国新法实施,韩国于2016年2月29日公布了修改后商标法,该法案将于2016年9月1日生效。韩国新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现行的韩国商标法未明确定义商标概念且限定了商标的范围,又因将商标与服务商标相区分,使得法律规定复杂化。
新商标法中,删除了关于“重叠”与”不可延展”的描述。同时,法条列举了各类型商标的实例,删除了服务商标的定义并将其并入到商标的定义之中。
现行的商标法中,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请不使用商标撤销,且撤销不使用商标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新商标法中,任何人可以提请不使用商标撤销,但撤销不使用商标的裁定效力溯及至案件提起之日。
现行商标法规定即使不予注册事由被消除,申请者也必须再次提交申请,这既浪费时间又浪费成本。
新商标法中规定只考虑核准注册之时是否存在不予注商标的原因,而不考虑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私人利益。
现行商标法中,不予注册商标的规定掺杂于驳回商标注册决定的相关条款中,如果商标由于错误事项而被核准注册(例如对异议的审理存在失误),该事项应当属于商标无效的事由,而非撤销事由。
在新商标法中,上述情况被单独归于商标不予注册的事项,并被修订到商标无效事由中,而不再属于商标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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