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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印度商标注册申请之驳回应对

典型案例 | 印度商标注册申请之驳回应对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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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印度商标注册申请遭遇驳回后的应对程序。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人为江苏HT公司。

本案的涉案商标为“

”,国际注册号为1628364,指定使用类别及商品为第9类“精密测量设备;测量仪器;湿度计;压力指示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等。


2021年12月28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江苏HT公司转达印度商标注册处对涉案商标下发的临时驳回通知:根据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9条(1)(a)的规定,认为涉案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无法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驳回涉案商标注册申请。

2022年1月29日

江苏HT公司对该驳回不服,向印度商标注册处提交了针对该驳回的书面答复,请求印度商标注册处核准涉案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022年9月27日

印度商标注册处并未直接认可江苏HT公司的书面答复,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举行视频听证会。

2022年11月16日

印度商标注册处准予涉案商标公告。

2023年11月21日

WIPO转发由印度商标注册处下发的核准保护通知,核准涉案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上注册。


二、要点分析


本案的涉案商标因绝对理由即缺乏显著性而遭遇驳回,本案主要涉及商标因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后应如何有效应对的问题。


印度商标注册处根据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9条第1款a项对涉案商标下发临时驳回通知,第9条第1款规定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a)缺乏显著特征,无法将一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b)仅由在贸易中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商标或标志组成;(c)仅由在现行语言或在行业惯例中已约定俗成或普遍使用的商标或标志组成,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商标在申请日前已经由于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或者商标是驰名商标的,不得驳回注册。


本案中,江苏HT公司在其商标因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后,向官方提交书面答复,着重从涉案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经后期使用显著特征加强、涉案商标的使用及其他法域的注册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此外江苏HT公司在书面答复中提交了证据并引用了多个在先案例以支持其上述观点,最终成功说服印度商标注册处核准涉案商标注册。



三、启示借鉴


印度商标注册处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形式审查主要针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其形式要求,实质审查主要根据印度《商标法》的规定审查申请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绝对理由),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相对理由)等。对于没有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申请,印度商标注册处会下发驳回通知,要求申请人在驳回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如果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但未被说服,则会下发听证通知,申请人可以在听证阶段向审查员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提供证据材料以争取商标获准注册。


如果希望在印度注册商标,尤其需要了解印度商标获准注册的关键即其商标注册处实质审查的要点,以及遇到相关驳回后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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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理由驳回-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重要要件。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即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在印度,商标的显著性分为两种:固有显著性和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具有的,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则是商标通过不断地、广泛地实际使用获得的。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除了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构成、含义、呼叫和外观等,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判断。


参考本案,可提交至印度商标注册处的信息及证据示例如下:


(1) 商标的设计理念、含义等说明:如果商标为包含中文的商标,可考虑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即详细说明各个汉字及汉字整体的音译及含义,以尽量避免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


(2) 商标在印度的首次使用日期及实际使用的证据(如果已在印度实际使用),如相关商品的印度代理商/经销商等信息名单、代理/销售合同、销售证据、展会照片、宣传材料等;


(3) 商标在其他法域的注册情况及使用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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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理由驳回-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等

除上述绝对理由驳回-缺乏显著性之外,印度商标注册处在实质审查中常见的另一驳回理由为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他人商标,相关官方规定和案例如下:


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商标由于下列原因,公众可能产生混淆,包括可能与在先商标产生联想的,不予注册:1.与在先商标相同,与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类似;或2.与在先商标近似,与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在第7类第4491705号“

”印度商标注册申请一案中,印度商标注册处以该商标与在先商标“

”近似为由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争辩:其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在视觉、构成文字、含义等方面均差异显著,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相关法律,在对比商标是否近似时,应整体对比,其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差异,不易导致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指定商品与业务领域不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商标已克服驳回,在全部指定商品上核准注册。


综上,印度作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选择之一,我国企业在印度申请商标前应尽量通过印度商标数据库排查他人是否已在先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或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设计商标时尽量选用较独特的文字、图形等,避免使用行业内通用的术语或设计元素,提前了解印度关于商标注册的要求,积极在印度使用商标以加强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妥善保存相关使用证据以便在可能发生的驳回应对程序中提交,向官方证明己方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其显著特征得以加强,相关公众能够将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区分识别等,争取商标在印度顺利注册。





指导:李晓飞

审核:罗   马

校对:夏文慧   蒋   燕

来源:《江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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