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创新环境专题项目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规范东莞科技发展专项创新载体专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我市创新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环境专题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助项目、企业研发投入资助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金融发展资助项目、科技服务业发展资助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资助项目、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生培养项目等。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晋级、人才引进、科技融资、建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给予资助。
二、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市财政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税收财政贡献市级留成比上一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研发投入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项目分为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和科技创新券后补助项目两类。
(一)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主要对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且比前一年度有所增长的科研机构(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法人单位除外)和规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予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
(二)科技创新券后补助项目主要对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认定的规模以下(年主营收入少于2000万元)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上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分档次予以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助。
二、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按照研发统计制度的要求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大小,分为八个档次定额补助,具体档次及补助标准如下:
R&D投入为20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R&D投入为10000(含)—20000万元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R&D投入为5000(含)—10000万元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
R&D投入为2000(含)—5000万元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
R&D投入为1000(含)—2000万元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R&D投入为500(含)—1000万元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
R&D投入为200(含)—500万元的补助不超过2万元、
R&D投入为50(含)—200万元的补助1万元。
若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不足以按照每档次最高限额补助全部企业单位,则按比例调减并确保单个企业单位补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
(二)科技创新券后补助项目
1、科技创新券发放。按照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大小分五个档次定额发券,具体为:
研发投入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发券30万元、
研发投入为500(含)—1000万元的发券10万元、
研发投入为200(含)—500万元的发券5万元、
研发投入为50(含)—200万元的发券2万元、
研发投入为50万元以下的发券1万元。
2、科技创新券兑换。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向已备案登记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纳入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的科技服务(其中工业设计类服务、购买研发设备材料等不予资助)。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数额不能超过对应服务发票总金额的50%。创新券兑现的申请对象为领用企业,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不足以兑现全部申请兑现的科技服务项目,则按比例缩减后审核兑现,兑现比例=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金额÷当年申请兑现的总金额(有效数)。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支持范围
对科技成果价格评估、科技成果交易转让、科技成果试点改革等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和经认定的科技众包平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进行支持。
二、资助方式及额度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对科技成果价格评估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和科技成果交易转让的发生金额进行事后补贴,对科技成果改革试点的工作绩效和经认定的科技众包平台进行奖励。
其中,科技成果价格评估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评估费用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科技成果交易转让补贴用于补助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每项科技成果交易额的1%,每项科技成果交易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单位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当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不少于5项且交易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按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10%对试点单位进行奖励,超出500万元部分的按不超过5%进行奖励;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包平台,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享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深度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众包平台等服务机构为发包项目进行专家诊断。
四、科技金融发展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用于激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对象包括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金融机构和从事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各类组织。支持方式包括融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和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创业投资引导、融资担保费补贴、保险费用补贴、社会机构设立科技公益基金奖励。
二、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
1、获准银行和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对市遴选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少1年,最多2年。
2、获准银行和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开展“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的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银行和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政策新提50%),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获准银行和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自行承担。
3、对金融机构为经政府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提供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市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体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获准银行和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开展“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的信贷业务,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市财政可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和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和专利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对获得我市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贷款和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市财政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市遴选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对其他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
(三)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1、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的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对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创业投资机构为经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的失败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单个项目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体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融资担保费补贴:
对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获得贷款的国家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50%补贴;同一企业担保费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五)科技保险补贴:
对首年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即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首年投保一般引导类险种(即其他科技保险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年对每家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社会机构设立科技公益基金奖励:鼓励银行、基金、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关于鼓励社会机构设立科技奖的精神,对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科技公益基金及其开展的科技公益活动,市科技政策、金融政策将优先给予支持 。
五、科技服务业发展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家或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经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众扶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利)活动,对其举办的场地费、专家费等费用进行事后补贴。
二、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科技众扶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机构若因具有同一级资质(即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资质)获得市奖励的,不再就同一级资质重复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利)活动,对其举办的场地费、专家费等费用进行事后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上述费用的50%,单个活动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创新创业大赛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举办赢在东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面向国内外的创新高地招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大学生参与赛事,对参赛获奖企业、团队项目给予奖励。
二、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获奖项目在满足当年大赛实施方案规定的资金申领条件后,市财政根据大赛实施方案相应组别和级别给予资金奖励,一般为一等奖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二等奖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三等奖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利)活动,对其举办的场地费、专家费等费用进行事后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上述费用的50%,单个活动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奖获得者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再奖励。其中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单位。
二、资助方式及额度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奖获得者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再奖励: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再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再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不在上述类别内的国家、省科技奖奖项,根据其实际获国家或省奖励金额,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再奖励;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八、软科学研究项目
一、支持范围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对与科技创新、经济转型、社会发展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发展、重大任务、创新管理等方向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给予立项资助,为我市科技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资助方式及额度
软科学研究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支持,对于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
九、研究生培养项目支持范围
一、支持范围
对通过认定的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工作站给予资金补助。
二、资助方式及额度
项目经费分两期拨付。
第一期,工作站通过认定授牌后拨付20万元资助经费。
第二期,认定通过2年后,进行复核且达到以上复核条件的企业,再拨付10万元资助经费。若进站培养研究生的人数每超过1人,再拨付1万元/人的经费资助;进站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留莞人数每增加1人,再拨付2万元/人的经费资助。复核不通过的不再拨付剩余的资助经费。每个工作站总资助不超过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