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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大午粮液”商标侵权案山东开审

“五粮液”诉“大午粮液”商标侵权案山东开审 知识产权界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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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12月10日,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粮液起诉大午粮液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大午酒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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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粮液起诉大午粮液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大午酒业败诉。”


2015年9月,五粮液集团以侵犯商标使用权为由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大午集团酒业公司,侵权案于9月21日(今天)下午14点开庭审理。


原告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第160922号“ 五粮液”商标的注册人。其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五粮液”商标相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 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损失巨大以及恶劣影响。为此,原告把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齐鲁晚报》中缝以外版面登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同时,原告律师还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商品之间的价格存在较大差距,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参股、商标许可、委托加工等商业模式普遍存在,同为白酒行业,社会公众看到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很容易怀疑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被告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但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大午粮液”是原告开发的新的产品,或者是与原告有商标许可、参股等关联关系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否则,如此近似的使用原告不会熟视无睹。而且,在“午粮液”前面加上“大”作为副词,极易使人误认为“大午粮液”的品质或商品比“五粮液”还要好,不仅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还大大降低了商标的显著性。

  

被告方委托律师答辩称,“大午”这个名称源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有其特定的含义,即“大午粮液”是“大午”的“粮液”。“大午粮液”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及其子公司其中的一款商品名称,因为被告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的子公司,而总公司的大部分产品都冠以“大午”名字开头,被告使用“大午”粮液四字的商品名称也只是遵循惯例。

  

辩护律师表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是对自己产品的客观描述。2011年9月,大午酒业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屛区天乐酒厂达成合作协议,由该厂作为“大午粮液”的原酒酿造专供基地。该酒厂始建于1979年,原名为宜宾市江南酒厂,曾经隶属于“五粮液”的联办厂家。“五粮品质”是指采用小麦、大米、糯米、高粱、玉米5种粮食作为酿酒原料,并不是“五粮液”的专用名词,该厂生产的基酒就是优质的五粮原酒,并且大午粮液39度、45度、54度等款浓香型白酒确系用五粮原酒酿造,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并没有任何夸大其词和虚假宣传。

  

被告律师辩称,从商标、包装、产地出处、酒瓶、价格等各个外部特征来看,“大午”粮液与“五粮液”之间存在着很大明显区别。“五粮液”属于高档白酒,并与茅台、郎酒等部分产品的价位相当。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该价位的浓香型白酒时,必然会对产地、厂家等进行仔细地甄别和了解,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自然会更加注意该产品的生产厂家, 由于原告商标和被告产品持有者企业名称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会很容易区分商品的来源。单就价格一项内容,长期习惯饮用“五粮液”的固定客户群绝不可能会把价格相对低廉的“大午粮液”错认成为“五粮液”。

  

庭审中,宜宾市天乐酒厂董事长曾康惠亦出席作证,她表示,天乐酒厂原来是五粮液酒厂的联办厂家,现为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原酒,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占股份51%。“大午粮液”在其配方、生产工艺、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在与之前“五粮液”酿造从来没有改变过,保质保量酿造原酒。第二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鲁中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也坚称,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属于真实报道。新广告法颁布后,该报一直自律,没有违法广告法。



法院认为,“被告河北大午酒业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原告‘五粮液’注册商标的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并认为“河北大午酒业在‘午粮液’前加注‘大’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是‘五粮液’的系列产品或高品质产品。”


在这一判决中,淄博中院刻意忽视了“大午粮液”的注册商标为“大午”的事实,将“大午”这一商标拆分成“大”与“午”两个字,并将“大午粮液”拆读为“大‘午粮液’”,以误导公众。在当庭辩论时,律师已经向法庭申明,这一商标源自于集团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而大午集团从创建之日起,使用“大午”商标已经30年了。淄博中院未采信这一重要证据,其判决显然不公正。


此外,河北大午酒业控股的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法人代表曾康惠在法庭证实,天乐酒厂原为五粮液酒厂的联办酒厂,为五粮液提供优质基酒。河北大午酒业控股后,天乐酒厂提供的基酒,其技术、配方、窖藏等均与为五粮液酒厂提供的基酒完全相同,故“五粮品质”、“五粮佳酿”等宣传并无不实之处。这一重要证据法庭亦未予采信。


综上所述,河北大午酒业认为,这一判决系明显错判。为维护权益,大午酒业公司决定上诉。目前已积极联系律师,准备向淄博市中院提交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和讯网

编辑;绿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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