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肖才元、郭耀鹏、王承恩、杨超
按语:2016年初,深圳中院关于“非诚勿扰”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公布之后,广受社会关注。引发热议,既有支持者,也不乏质疑抨击者的声音。这些抨击性的专业文章,一部分确实属于学术之争-----毕竟涉及节目名称标识的案例并不多见,一部分属于尚未真正了解案情而按照习惯性思维发表的意见、还有一部分文章属于……
江苏电视台于2016年1月8日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珍爱网也随之紧跟其后。除此之外,江苏电视台另进行了一场海陆空大战部署:以“缘来非诚勿扰”之术公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邀请华谊兄弟加盟将普通的著作权纠纷以信息网络转播权纠纷为案由在北京提起诉讼(试图停止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使用),并以数家不同主体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撤三、向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
就江苏电视台、珍爱网申请再审,广东高院已安排2016年4月7日进行了全天的质证,又于4月19日下午进行了公开的听证。
合议庭归纳的本案焦点问题为:
一、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该问题具体分为如下两个层次:
(一)结合电视行业要求和现状,分析当前电视节目名称的一般属性,并回应电视节目名称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该案中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该问题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问题:
(一)江苏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上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二)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近似,并综合分析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
(三)江苏电视台对该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存在正当性?
三、珍爱网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我们为此也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充分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和意见。
应律师界同仁们的要求,为有助于同仁们准确地理解二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为答谢各界人士对案件的关注,作为“非诚勿扰”案件原告方的律师代理团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郭耀鹏、王承恩、杨超】,我们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及相关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澄清说明,为此特将我方的观点予以公布(共分四个部分)。
我们无意也无暇与一家著名的媒体单位去拼“媒体战”,对于诸多明显为应一方之邀而发表的“中立学术文章”,我们更不予回应。
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一:
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一)结合电视行业要求和现状,分析当前电视节目名称的一般属性,并回应电视节目名称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该案中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我方意见:
(一)商标就是区别市场主体的标识。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区别服务的提供者的标识,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该服务的标识通常就是节目(栏目)名称及其相应的节目名称变体(通常为节目名称附以简要的装饰组成的节目名称图案)。
鉴于电视节目名称过于简单,往往难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节目名称本身就具有识别的功能,可以成为服务来源的标识。故对于电视节目名称最常用的保护手段,目前就是将其注册为商标,在电视服务中,作为其服务商标使用----这已是电视行业普遍的做法。
并非电视台所有的节目名称及变体(名称图案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比如直接表示节目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的节目名称,如“新闻”、“体坛”等,由于缺乏显著性,属于内容的描述性使用,难以作为商标使用。
而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节目名称,符合商标法第八、第九条,就可以成为商标。
我方早在一审中就提交了江苏电视台一方申请的商标信息以及中央电视台申请的589项商标信息。而这些申请的商标基本上均为现有的电视栏目名称和储备的电视栏目名称,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走进科学”、“对话”、“东方时尚”、“社会经纬”、“今日说法”、“东方时空”、“焦点访谈”、“难忘今宵”、“同一首歌”、“综艺大观”、“实话实说”、“心连心”等,均是人们耳熟能详的电视栏目名称。
江苏电视台声称其台标才是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及其节目名称变体(即“非诚勿扰”四字+女性剪影组成的标识)均不是商标性使用。此辩解根本不成立。
按现代商标理论和实践,在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可以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商标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以及同一来源的不同商品,最典型的如苹果公司的母子商标策略(最典型的是苹果,缺口苹果是美国苹果公司的商标,另加iPad 、iPhone等)。又如央视节目播出,往往都是台标CCTV,另加节目名称商标同时使用。
电视栏目名称本身就是电视服务栏目的服务标识,这已为商界、法律界的一致认同。
(二)本案中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1、“非诚勿扰”四个汉字,既是江苏电视台节目(栏目)的名称,也是江苏电视台电视婚介服务的服务标识,已经成为著名的“婚介交友”品牌标识。

纯“非诚勿扰”汉字服务标识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128页)
“非诚勿扰”节目标识常见的另一种形式为“非诚勿扰”四个汉字右侧加了一个女性的常见剪影----此图案仅仅是视觉效果美观一点,不影响整个布局,并且四个汉字与女性剪影颜色加以区分,整体完全是以“非诚勿扰”四个汉字为核心,并以“非诚勿扰”四个汉字为整体印象。这种节目名称+女性剪影的图形,江苏电视台及业内将其称之为“节目名称的变体”,关于这一点,请见2016年4月7日法庭质证笔录第9页、江苏电视台的发言和2016年4月19日的听证笔录。

第二种电视节目中显示的“非诚勿扰”服务标识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29页)
《非诚勿扰》提供的是商业服务,该电视栏目(节目)名称具有显著性,其使用本身就是商业标识性使用,也就是商标性使用。
江苏电视台以节目播出为中心,联合珍爱网、百合网、世纪佳缘三大婚姻介绍机构合作,在其全国性的、持续性地报名海选、广告宣传、在其节目附属网站上、在其节目播出的全程中、在其节目播出后的后续视频播放中、在其新闻报道中,都无时不刻地使用“非诚勿扰”这一标识(及节目名称变体标识)。其使用的服务标识的文字与我方“非诚勿扰”商标相同,都是在为“非诚勿扰”节目提供配套服务的,故侵权的源头标识,就在于节目名称标识。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102页)

(合作单位)世纪佳缘等单位东莞线下相亲活动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110页)

在日本长期报名点网页上与其他商标并列使用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80页)
2、整个商业活动中,唯一的服务性标识就是“非诚勿扰”!显而易见,“非诚勿扰”既是其节目名称,同时也是其婚介交友相亲服务的服务标识。由“非诚勿扰”这四个字,人们都知道这服务的主体就是江苏电视台旗下的江苏卫视,足以区分市场服务主体和服务来源。故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这一商业服务标识,显然构成商标性使用。
“非诚勿扰”的原意为“若无诚意,请勿打扰”,而“非诚”的含义为“若无诚意”。“非诚”与“非诚勿扰”含义明显不同,而具体到江苏电视台,不仅“非诚勿扰”可以区分市场服务来源的,甚至“非诚”二字,都与该婚恋服务相捆绑,也能够区分来源,人们都知道服务的主体是特指江苏电视台,如“非诚日本直通车”、“非诚合伙人”、“非诚大厅”等等。
显而易见,“非诚勿扰”既是电视节目名称同时也是其商标标识,已经具有极为显著的指向性,具有显著的市场主体识别与区别功能,决不是所谓的“描述性使用”,而是商标性使用。
另从江苏电视台相关措施来看,“非诚勿扰”显然系商标性使用:
(1)江苏电视台(由其下属的长江龙新媒体公司)以“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在第16、30、42类申请注册商标;
(2)对我方简体“非诚勿扰”商标提出异议,认为与其栏目名称相同、服务类似,容易引起混淆与误认。该异议获得了商标局支持。
(3)谋求华谊兄弟第41类“非诚勿扰”商标使用许可。

来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编辑:夏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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