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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黄粱一孟」文字为成语「黄粱一梦」的不规范写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商标「黄粱一孟」文字为成语「黄粱一梦」的不规范写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知识产权界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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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成语“黄粱一梦”产生错误的理解和认知,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关于第21470575号“黄粱一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3986号

   

申请人:江苏星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0575号“黄粱一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是成语的滥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三锅演义”等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黄粱一孟”文字为成语“黄粱一梦”的不规范写法,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成语“黄粱一梦”产生错误的理解和认知,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标志。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影
王继连
陈亮

2018年02月09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绿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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