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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霾1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破霾1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知识产权界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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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破霾1号 VS 破霾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关于第24606156号“破霾1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8243号 

    

申请人:广东付中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航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申请人因第24606156号“破霾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引证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26940号“破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破霾1号”用于指定使用的润滑剂、引火物、电能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灯芯、除尘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煤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剂、工业用蜡、电能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破霾1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破霾”,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李鸿程

高源

2018年08月15日



来源:知识产权界整理自商评委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绿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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