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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新试点:“预分配通知”(Pre-Docketing Notice)

USPTO新试点:“预分配通知”(Pre-Docketing Notice) 华进知识产权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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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Authors: 

作者:成威、钦静  华进专利事业群

审核:朱春子 华进专利事业群


目录

一、概述

二、试点运行方式及目的

三、申请人应对策略

四、实务建议

图片

一

概述

2026年5月2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启动一项名为“预分配通知”(Pre-Docketing Notice)的试点计划。该计划面向待审的非临时发明专利,旨在提高申请状态和审查时间的透明度,支持申请人在实质审查正式开始前有更充裕的时间审视案件、完善材料,或根据商业策略变化做出主动选择。

通知原文:https://www.uspto.gov/subscription-center/2026/applicant-pre-docketing-notice-pilot-program

二

试点运行方式及目的

USPTO将在案件分配给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的日期前约三个月,发出一份信息性通知。此处的“三个月”为预估时间,可能因案件量等因素发生变动。该通知并非针对申请质量的评判,也不预示任何审查结果。其核心作用是提醒申请人审查即将开始。


USPTO希望通过该试点开展多方面评估:评估提前向申请人发出预分配通知(Pre-Docketing Notice)会对申请人的决策产生何种影响,评估审查启动前提交的初步修改能否改善审查效率和质量,同时评估申请放弃占比、费用退还相关情况是否能够助力审查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

申请人应对策略

“预分配通知”(Pre-Docketing Notice)不要求必须回应。 若申请人不采取任何行动,申请将按正常流程进入审查阶段。但对于希望充分利用这一窗口期的申请人,USPTO建议在收到通知后,首次审查意见通知发文之前,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以下操作:


1、核实与更正信息

申请人可利用此阶段核实以下信息是否准确,如有变化可及时更正:

1)发明人信息:

USPTO通常推定最新的受理通知载明的发明人是正确的。但如果权利要求经过修改,申请人有义务确保发明人的准确性,若被列名者未对任何权利要求的构思作出贡献,或遗漏了共同发明人,需及时更正。

2)所有权信息:

根据37 CFR 3.73(a)规定,原始申请人被视为专利申请的持有人,以在申请程序中采取相应行动。非原始申请人的受让人必须依据37 CFR 1.46成为新的申请人,方可提出请求或对专利申请采取行动。建议申请人查阅专利申请的权属情况,如权属发生变更,应立即采取行动。其他相关措施包括更正或更新申请人姓名、更改申请人信息等。


2、提交初步修改(Preliminary Amendment)

申请人可选择在审查开始前提交初步修改,以澄清、限缩或以其他方式完善权利要求。需要注意:

1)初步修改必须符合适用法规,包括37 CFR 1.115和1.121;

2)必须在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之前提交;

3)若初步修改不当妨碍了审查员准备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可能不被接受。


此外,根据实务经验,由于实质审查即将正式启动,申请人可查阅同族专利审查情况,如有同族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结果,可以考虑尽快就美国专利申请提出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请求并提交对应修改文本(如有),以达到加速美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目的。


3、完善信息披露声明义务

申请人在收到Pre-Docketing Notice后尽快查阅同族专利申请审查意见及检索报告,核实是否有额外的已知晓的对比文件,如有,建议尽快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IDS需符合37 CFR 1.97和1.98的规定。USPTO强烈建议申请人使用PTO/SB/08-Patent Center表格(综合性表格)提交IDS。


4、主动放弃与退费

对于不再希望寻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可选择主动放弃并请求退费,退费仅限退回检索费及权利要求超项费,申请费及审查费不予退回。根据具体情况,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且可以组合使用:


三种可选方式
适用情形
费用
注意事项
一般明示放弃
(37 CFR 1.138(a))
常规放弃
-
可使用表格PTO/AIA/24提交
避免公开的明示放弃
(37 CFR 1.138(c))
希望在申请公开前放弃
需缴纳37 CFR 1.17(h)规定的费用
使用表格PTO/AIA/24A;应在预计公布日期之前尽早提交
退费型明示放弃
(37 CFR 1.138(d))
希望在审查启动前放弃并申请退费
-
使用表格PTO/AIA/24B;退费仅限于检索费及权利要求超项费


退费请求应在“已对申请进行审查”之前提交,即在USPTO记录中显示某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要求、根据37 CFR 1.105提出的信息要求通知、或首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提出。明示放弃一经USPTO确认,即被视为申请人故意选择的行为,专利申请无法恢复。前述“信息要求通知”源自美国专利商标局「PIER」试点项目,可参阅笔者此前发布的文章《已实施!美国专利商标局 “PIER” 试点全解析》。

四

实务建议

鉴于该试点计划已进入实施阶段,建议相关申请人密切关注通知,并在收到通知后及时与代理机构沟通,评估以下事项:

1、当前申请是否仍符合企业的商业布局和技术策略需求。

2、发明人及权利人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需要更新。

3、是否需要提交初步修改或提交信息披露声明,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考虑提出PPH请求,以优化审查路径。

4、如果决定放弃,是否符合退费条件,以及应在什么时间节点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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