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性特征:出于美观设计的轮廓、纹样等,同一功能可选用多种外观造型;
功能性结构:实现产品功能必备,外形受功能约束,几乎没有替代造型。
两步侵权判定框架
第一步:筛查明显差异
对比专利附图与被控产品,除功能结构,只看装饰外观;若整体差异显著,普通消费者不会混淆,则不侵权。
第二步:三方比对
若无明显差异,引入在先现有设计,对比专利设计、被控产品与现有设计。以普通观察者视角,考察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核心装饰特征,被控产品复刻该特征的,构成侵权。
保护范围由六面视图、阴影定义。阴影代表实体轮廓,无阴影镂空不受保护;实线为受保护设计,虚线表示使用环境,不在保护范围内。核对时应剔除功能性结构。
2.整体视觉比对,模拟普通观察者视角
对比产品和专利图纸的实线部分,模拟普通观察者视角,从正面、侧面、俯视等多角度观察整体轮廓、造型比例、装饰纹样。
3.排除现有设计,做三方预评估
检索公开在先产品,找出专利设计和现有设计的差异化外观特征。若复刻了这部分独有设计,侵权风险极高;若造型已在市面上存在,则专利稳定性弱,抗辩空间更大。
1.不侵权抗辩
套用两步判定框架,证明产品整体观感差异显著,涉诉特征是功能性结构,或者现有设计背景下普通观察者不会混淆。
2.专利无效抗辩
调取专利申请日前的在先公开设计,主张专利缺乏新颖性、显而易见性或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瑕疵,削弱专利效力,可向USPTO提起单方复审或双方复审。
3.衡平抗辩
不否认侵权,但主张权利人自身行为不当,如明知侵权却懈怠维权、禁反言等,请求限制禁令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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