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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7月您需注意的事项

温馨提示:7月您需注意的事项 乌鲁木齐税务
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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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尊敬的纳税人: 7月申报期已到来,我们对您需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整理汇总,方便您办税!一、纳税申报时间


尊敬的纳税人:

      7月申报期已到来,我们对您需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整理汇总如下:

一、纳税申报时间及办理方式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增值税申报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39号)公告明确,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的最后期限由7月15日延长至7月20日。

      2、2016年7月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含按月、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延长至7月20日。

      3、2016年7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按月、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7月15日。

      4、您除了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可以进行涉税业务办理之外,还可以通过网上办税、预约办税、自助办税终端等有效方式进行涉税业务的办理,避免因“五期叠加”业务量激增,造成您排队等候时间过长。同时,请您合理安排您的办税时间,避免集中在纳税申报期限后期遇到办税高峰。

 

二、除特殊情况外,7月1日起,原地税发票停止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三、 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持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换发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7月1日起,销售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其中,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7月1日起,《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案源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将案源分为九种类型;列举了案源处理的几种情形及案源分配相关事项,其中有5种情形为国地税共同管辖的案源需共同立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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