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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乌鲁木齐税务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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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202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坐落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

附件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制定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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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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