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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讨论的债务重组税务处理案例

一个值得讨论的债务重组税务处理案例 陇上税语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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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姜认为,上述案例有几处地方值得讨论


近日,微信公众号“税乎网站”发布了某市税务局编写的《上市涉税业务指南》,总体来说,该指南还是一份挺不错的资料。但老姜在浏览时发现其中一些案例还存在较大问题,例如下面的债务重组案例,老姜很不赞同其税务处理。以下是该指南中的债务重组案例原文:

2015 年8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以含税价200 万元的价格购入一批原材料,由于甲公司意外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归还,双方商定在2016 年1 月1 日进行债务重组。假定:

(1)甲公司以现金40 万元、一台债务重组日公允价值为20 万元的设备(账面原值为20 万元,已提折旧10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计税基础为10 万元)、持有的丙公司的公允价值为60 万元的股份(计税基础40 万元)以及增发公允价值为60 万元的甲股份(30 万股,面值1 元/股,市价2 元/股)清偿债务;

(2)2016 年甲公司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 万元;

(3)乙公司对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

分析:(1)在债务重组中,甲公司实现设备转让所得=20-10=10(万元),实现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60-40=20(万元),实现债务重组所得=200-(40+20+60+60)=200-180=20(万元),因此,实现的总所得=10+20+20=50(万元),占甲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50/80=62.5%>50%,因此对于以现金、设备和丙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部分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

对于甲公司实现的20 万元债务重组所得应当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因此,甲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20×(40 现金+20 设备)/(40+20+60+60)=6.67(万元),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20-6.67=13.33(万元),其中丙公司股权和甲公司股权对应的所得分别为6.67 万元和6.66 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尾数差异)。因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6.67 万元应当在当期一次性计缴所得税,丙公司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6.66 万元可以在5 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故:丙公司股权支付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6.66=26.66(万元),计入2016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6.66÷5=5.33(万元),再加上设备转让所得10 万元以及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6.67 万元,甲公司因债务重组在2016 年总计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33+10+6.67=22(万元),由于甲公司在2016 年会计上确认了所得50 万元,因此甲公司当年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22=28(万元),后续4 年甲公司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3 万元。

对于乙公司实现的债务重组损失=200-180=20(万元),其在债务重组中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损失=20×(40+20)/(40+20+60+60)=6.67(万元),因此,乙公司在2016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为6.67万元。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损失=20-6.67=13.33(万元),其中丙公司股权和甲公司股权对应的损失分别为6.67 万元和6.66 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尾数差异),但该13.33 万元损失不得在乙公司转让丙公司股权和甲公司股权之前确认。乙公司取得的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60+6.67(甲公司确认的丙公司股权支付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66.67(万元)。假定乙公司在2020 年转让丙公司股权时,乙公司确认的股权转让损失=60-66.67=—6.67(万元),此时丙公司股权支付对应债务重组损失6.67 万元将被确认并计入股权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甲公司债转股的部分,按照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暂不确认任何所得或损失。

甲公司在2016 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6 万元,该金额为甲公司股份分配的不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金额;

乙公司在2016 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6 万元,该金额为接收的甲公司股份分配的不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金额。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认)=60+6.66=66.66(万元),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股份对应的原债权的计税基础并不等于60 万元,而是等于66.66 万元,因为乙公司在债务重组中作出了让步,让步金额为总让步金额20 万元分配到甲公司股份上的6.66 万元。假定乙公司在2020 年转让甲公司股权时,乙公司确认的股权转让损失=60-66.66=—6.66(万元),此时甲公司股权支付对应债务重组损失6.66 万元将被确认并计入股权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老姜认为,上述案例有几处地方值得讨论,如组合式清偿债务的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计算、特殊性债务重组是否仅仅针对股权支付部分、非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债权人的处理问题等等。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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