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交易税务合规实战训练营》成都,月底开课
多次对倒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 2007年12月26日,陈浩桥、陈永桥、李四祥、邓伟、彭锦雄和莫知翠将五一有限100%股权转让给丰业投资。
本次转让的原因:当时相关银行拟对丰业投资提供授信,需对丰业投资合并报表进行评估,为争取较大的授信额度,丰业投资决定将五一有限纳入合并范围,同时五一有限实际股东与丰业投资股东一致,本次股权调整可解决此前委托持股问题。
② 2008年12月30日,丰业投资将五一有限100%股权转让给陈军、甘少林、盘绍南、赵大焕、陈浩桥及陈国华。
本次转让的原因为:由于当时银行对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公司授信管控较严,五一有限当时系由丰业投资控股,而丰业投资同时也控制丰业系多家房地产公司,为防止出现由于丰业投资通过所持股的各下属公司贷款资金流向房地产,个别愿意提供授信额度并能快速放款的银行建议五一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自然人持股。
③ 2010年6月1日,陈军、甘少林、盘绍南、赵大焕、陈浩桥及陈国华将五一有限100%股权转让给丰业投资。
本次转让的原因为:丰业投资拟与合作方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收购北京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丰业投资的净资产,丰业投资拟重组集团下属企业和资产,将相关资产(包括五一有限股权)整合到丰业投资体内。
④ 2012年9月28日,丰业投资将五一有限100%股权转让给陈军、甘少林、盘绍南、赵大焕、陈浩桥及陈国华。
本次转让的原因为:由于此前筹划的对外收购合作事宜已终止,同时, 2012年丰业集团重新梳理调整了发展规划及管理思路,按照主营业务突出原则将丰业投资下属部分非房地产业务进行股权剥离,强调不同业务板块各子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经营。在此背景下,丰业集团拟将五一有限股东调整回原自然人股东持股结构。
随着社会经济、营商环境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五一有限主要股东对税务政策法规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考虑到前次2010年6月的股权转让基于同一控制下转让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通过仲裁的形式解除前次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合同,从而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2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