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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防范无效送达的执法风险?

税务机关如何防范无效送达的执法风险? 以案说税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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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分析的两则税案,均因税务机关送达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因此,税务机关在税务文书送达过程中应注重执法留痕及证据收集,防范无效送达的执法风险

笔者简介——执业律师、税务师、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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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天分析的两则税案,均因税务机关送达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因此,税务机关在税务文书送达过程中应注重执法留痕及证据收集,防范无效送达的执法风险。

案例一:

(2016)黑0110行初20号

一、案情简介


税务机关经检查认为建设公司存在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2016年1月4日,税务机关在该局信访办公室向建设公司送达《告知书》,公司副总以领导未授权签字为由拒绝签收。


2016年1月8日,税务机关至建设公司办公室送达了该《告知书》,并于当日一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公司当日签收了涉案两份税务文书。


后建设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税务机关剥夺了其陈述申辩权利,遂诉至法院。法院以税务机关送达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涉案诉讼文书。

二、税收法律法规分析


其一,2016年1月4日,税务机关是否已向建设公司有效送达《告知书》?


1.《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本案中,税务机关于2016年1月4日在该局信访办公室向建设公司送达《告知书》时,公司副总以领导未授权签字为由拒绝签收。此时,税务机关并未向建设公司有效送达《告知书》。


3.虽税务机关辩称2016年1月8日建设公司对告知书的签字行为是对2016年1月4日送达程序的补签,但文书送达程序中无补签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税务机关的两份涉税文书送达时间均为2016年1月8日,送达文书程序不合法。


其二,涉税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合法的最大风险在于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1.《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因此,虽然税务机关在《告知书》中写明建设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但建设公司在同一时间签收两份涉税文件,说明税务机关未给予公司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的时间,因此税务机关所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案例二:

(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446号

一、案情简介


税务机关依法向工程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公司住所地送达该文书时,发现公司已无人员办公,无法送达。


税务机关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并在当事人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向工程公司送达该决定书。公告期满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出具《送达回证》,在见证人栏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后工程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以税务机关送达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涉案诉讼文书。


二、税收法律法规分析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税务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在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2.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虽然采取过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在尚未穷尽其他合理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以通过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在当事人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其公告送达该决定书,不符合上述送达程序规定。


且在邮件封面未填写送达内容,不能证实税务机关已向当事人有效送达税务文书。

小结:

上述两则案例均因税务机关送达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故税务机关在涉税文书送达过程中应注意防范执法风险。


案例一中,税务机关将两份税务文书于同日向当事人送达,最大的风险在于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如当事人要求将两份文书一并送达,除了在陈述申辩笔录中记录当事人的申辩内容,更应将当事人要求税务机关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如实记录,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自身执法风险。


案例二中,税务机关应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后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及时固定证据:


1.确认受送达人身份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要求其提供与营业执照登记一致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资料均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


2.收集相关证据


当直接送达涉税文书有困难,可采取EMS邮寄送达方式,并在详情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及文书号。文书寄出后,及时跟踪查询送达流程,截图保留对方“已签收”的证据。


3.慎用公告送达程序


当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采用公告送达。建议税务机关参考法院公告送达模式,将执法风险较大的涉税文书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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