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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尽调,勿忽略财报中隐含的“财税”风险

律师做尽调,勿忽略财报中隐含的“财税”风险 以案说税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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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除了关注法律问题外,对财税问题也不可忽视。


笔者简介:律师、税务师、会计师

微信号:hqi59418

团队联系电话:13550301188、13730611106、18109052380


前 言


律师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除了关注法律问题外,对财税问题也不可忽视。


也即除了审查合同、核查涉诉情况外,对目标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重要科目“应收账款”应高度重视,尽到对委托人的“财税法风险”提示义务。


“应收账款”这一会计科目,并非“孤立”存在,与目标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密切相关。需留意与该明细科目对应的供销合同,重点关注合同金额、收款时间等与“税”相关的问题。


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应收账款真实性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进而关系到利润的真实性。律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获得目标企业“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表。


重点核实金额大及账龄长的项目,并与对应合同一并梳理,防目标企业虚拟购销合同等来虚增营业收入,以此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


核实应收账款减值问题


关注金额大及账龄长的,有的企业发生坏账时并没有计提坏账,造成应收账款和利润的高估。


建 议


与目标企业交流,争取获取近三年财务报表(至少提供两年,供委托方对比分析),若目标企业因资料涉密等顾虑不愿提供,可先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方式处理。


税务风险提示


除了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坏账情况,还应关注目标企业对应的合同签订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1、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采取委托他人代销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以下情形产生之一,而并非条件全部满足:


其一,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其二,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当天;


其三,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诚然,目标公司后续还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未及时纳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及被处以罚款的税务稽查风险。


4、律师在对目标公司做尽职调查过程中,关注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对其中隐藏风险极大的会计科目进行“财税法”分析。不但能让委托方对目标公司有更详尽的了解,也能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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