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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问题一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资产处置和出租等行为产生的新生税款如何定性?
1、就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生税款的定性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设立后直至注销登记前,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
2、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资产处置和出租等行为产生的税款,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或承担的必要债务,其主要目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在使用效果上,可以增进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4、因此,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资产处置和出租等行为产生的新生税款,属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可认定为共益债务。
探讨问题二
企业因欠缴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或者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提示: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法若干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提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将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破产宣告后清偿顺序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优先,甚至优先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发生的劳资、社保以及税款。
现《破产法若干规定(三)》对破产申请受理后新生的滞纳金都不主张确认为破产债权,那举轻以明重,该费用也并非为全体债权人之利益而必然发生,当然也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
4、因此,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或者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探讨问题三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和出租等行为产生新生税款的滞纳金也应视同税款管理,不得将欠税与滞纳金分离处理”的观点是否仍有依据?
(注:笔者延伸内容,参考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未提及)
税务机关持此观点的主要依据为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有关依法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2、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三)项废止。
小 结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和出租等行为产生新生税款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或者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管理人应积极与税务机关交流沟通,以免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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