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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典型案例:A公司、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不起诉典型案例:A公司、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以案说税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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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笔者简介:律师、税务师、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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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不起诉典型案例:A公司、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昆山某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


被不起诉人:严某,男,系A公司及昆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A公司、严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王某购买江西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后由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39833.73元。


2019年6月12日,严某接昆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和A公司的犯罪事实。A公司补缴上述税款139833.73元。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在听取律师意见中发现:严某经营的B公司在2020疫情期间驰援雷神山医院建设。后经进一步调取证据、实地走访企业、评估起诉必要性,该院于2020年7月2日对A公司、严某不起诉。


处理结果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本院决定不起诉并对严某依法训诫。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本院通过公开宣告不起诉和检察训诫,要求严某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制度、《刑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向相应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依法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1.认罪认罚案件中仍要积极听取律师意见。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检察官也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通过听取律师意见、实地走访调查等手段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走出“公安移送多少,检察审查多少”的藩篱,不断提升认罪认罚的办案质效。


2.办理涉企案件要前置审查起诉必要性。检察机关要提高“起诉必要性”的前置审查意识。坚持“三步走法则”,第一步审查“够不够罪”;第二步审查“要不要诉”,即有无起诉必要,第三步再审查“如何起诉”。应将“起诉必要性”考察作为提起公诉的前置项,不能越过“起诉必要”、而从“够不够罪”直接跨向“如何起诉”。


3.评估起诉必要应以不起诉基本条件为前提。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会有多项影响不起诉的事实,对这些事实的综合考量应以满足不起诉的基本条件为基础。在具体评估起诉必要性时,先要对认罪认罚、补缴退赔、配合整改等基本的不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后,再考虑其他的从轻情节,科学、规范评估起诉必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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