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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知局:撤证!

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知局:撤证! 知识产权界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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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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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决定书。其中提到,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提交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上的有关合伙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或委托他人签署,且该合伙人未与当事人签署《聘用协议》,未参与当事人业务经营,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系当事人擅自在相关专利申请文件签署其姓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如下:撤销重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虫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09

专利代理机构机构代码:50288

负责人:张×

合伙人:张×、韦××

法定代表人:李××

机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我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提交了合伙协议、《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50288)。经查明,当事人提交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上的有关合伙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或委托他人签署,且该合伙人未与当事人签署《聘用协议》,未参与当事人业务经营,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系当事人擅自在相关专利申请文件签署其姓名。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运撤函字〔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4月21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决定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识产权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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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W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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