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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吊证!一机构代理非正常专利且数量巨大、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附处罚决定书

国知局吊证!一机构代理非正常专利且数量巨大、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附处罚决定书 知识产权界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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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吊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北京×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T47

法定代表人:李×平

股东:李×平、周×兰、张×、胡×林、李×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通报中,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5278件。其中,2022年9月,当事人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3682件,2023年3月被通报的仍有707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22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自行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上述分支机构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2026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关于北京×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3月2日起至2029年3月1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2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识产权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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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W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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