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进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之中,经常会遇到困扰服务商的一个问题,就是关联交易,有的还被作为问题进行反馈,那么关联交易是否可以,如何界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提出看法。
一、何为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典型特征是,交易中另一方为公司关联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际上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
二、关联交易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何界定关联交易
我们要认识到关联交易是否被允许,是有附加前提的,以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关系作为关键和前提。如果在示范县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关联交易是不允许的:
第一,关联交易是虚拟的,没有真实发生,存在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实质损害了主管部门权益或是第三方权益,造成其损失的;
第二,关联交易是真实发生的,但是采购价格明显虚高,实质损害了主管部门权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其损失的。
反之,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关联交易的价格属于正常市场价格,没有损害主管部门权益并且造成其损失的,这样的关联交易是被允许的。
综述: 由此可见,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必然不被允许,如果示范项目关联交易不损害主管部门权益或第三方权益,没有形成损失的,关联交易是允许的。毕竟对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扩展经营等重大价值,也是被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