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而商标权利人杰尔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某针身份信息虚假,一审判决撤销3件涉案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有意思的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称其员工李某负责联系对接李某针,但无证据证明李某与李某针的联系对接情况;李某在2024年左右离职,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无法提供离职证明。
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经核验李某针向商标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均为虚假。
到此,事件明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未对其收取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未审核”导致“应当知道却没有发现”,当事人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某律师事务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6〕47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钲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687
法定代表人:刘×丽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公布)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违法事实:经查,本案涉及3件商标。1.第27862956号“GIES”商标,注册人: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商品(第42类):质量控制; 城市规划; 技术项目研究; 工程绘图; 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注册公告日期:2018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2.第16009732号“GIES”商标,注册人: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商品(第41类):培训。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02月21日,有效期至 2036年02月20日。3.第27878968号“GIES”商标,注册人: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商品(第37类):工程进度查核; 建筑物隔热隔音; 室内装潢修理; 室内装潢; 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 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注册公告日期:2018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 2028年11月20日。 又查,3个涉案商标的“撤三”申请委托人是李×针,当事人称其员工李×负责联系对接,但无证据证明李×与李×针的联系对接情况;李×在2024年左右离职,当事人无法提供离职证明。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第27862956号“GIES”商标、第16009732号“GIES”商标的“撤三”申请;2023年2月2日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第27878968号“GIES”商标的“撤三”申请。商标局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关于第27862956号“GIES”商标、第16009732号“GIES”商标的“撤三”决定,于2023年7月3日作出关于第27878968号“GIES”商标的“撤三”决定。 另查,3件涉案商标被作出“撤三”决定后(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部分服务上予以维持),李×针均提起复审,商标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撤销了予以维持的服务)。商标权利人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李×针身份信息虚假,一审判决撤销3件涉案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后商标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又查,李×针委托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李×针于1958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3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经核验李×针向商标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均为虚假。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提交身份证材料,当事人未对其收取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3个涉案商标的“撤三”申请均由淮××向商标局递交文件,上述商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淮××。当事人称涉案商标的申请代理未收费。在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意见书》中表示涉案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案3件商标的商标局官网商标流程显示:2023年8月14日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收文(当事人称2023年8月10日最后一次提交虚假身份材料),2024年10月16日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环节结束,2024年11月13日评审应诉进入诉讼阶段;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进入诉讼阶段被司法机关发现,在两年时效内。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中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未对其收取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未审核”导致“应当知道却没有发现”,当事人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 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
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09-18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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