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实施细则》是在《条例》框架下对相关工作的细化《实施细则》对照《条例》体例结构,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八十条。
在《条例》发布后,业内最关心的问题是,现有支付机构许可范围会改变吗?
答案是不会。
据了解,此前支付业务一般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三类,《条例》提出将其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
《实施细则》中,对支付业务分类进行了细分,并明确新旧支付业务的衔接方式,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
具体来看,将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Ⅱ类;将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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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该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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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33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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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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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开展前述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而由于不同支付机构成立时间不同,因此各家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相同。
《实施细则》指出,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这意味着,部分刚续展许可证的支付机构,过渡期或将为5年左右;其余支付机构过渡期则在1年左右。
《实施细则》提出,《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
此外,《条例》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原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制度规定。
根据《条例》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并按相关规则附加提高。具体来看,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加总计算。这意味着,对于在全国展业的、全牌照的支付机构该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
对于用户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前述《条例》所称用户权益保障机制,是指保障用户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具体来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包括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重要信息披露机制、投诉处理机制、损失赔付机制、支付业务终止过程中用户权益保障方案等。
在收费调整方面,《实施细则》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当至少于施行前30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对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进行持续公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用户知悉、接受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并做好协议换签工作。
前款所述支付业务收费项目应当包含支付业务手续费以及其他与支付服务相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