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将施行的新《商标法》有许多亮点,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其中有关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60条、63条)。
按现行商标法56条,商标侵权赔偿主要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损失计算,再加上合理开支,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处50万以下。而在《实施条例》52条中规定,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无法计算的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而新商标法60条增加了加重赔偿的规定,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数额,并对计算标准等内容作了细化:
将“专门”修改为“主要”,便于认定 |
工商部门查处案件时可没收、销毁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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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处以罚款”的标准:违法经营额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 |
无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 |
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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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侵权从重处罚 |
五年以内两次或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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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者的处理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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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了有关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不起诉、不履行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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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1. 协商解决;2. 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3.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争议,当事人可请求: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如果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另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2.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法63条则完善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 |
(1)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
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以侵权人所获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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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失和获利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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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节严重可依上述方法确定1-3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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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损失、获利、许可费均难以确定,据情节处300万以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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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
权利人尽力→侵权人掌握证据的,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或虚假提供→法院参考权利人主张和证据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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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侵权行为的情节”,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还应当包括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赔偿额,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减了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