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在工商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对《反垄断法》第55条进行细化,既有利于规范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又为经营者、特别是广大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明确的合法性预期。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共21条。主要规范了五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为了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在总体上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又规定了安全港规则。
第三,除原则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还分别规定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等具体情形。
第四,规定了若干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如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这些行为可能分别或者同时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后者。
第五,规定了工商机关对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原则及具体罚则等。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底组织专家组,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此前,2009年已启动《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目前该指南仍在制定中。
《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 7月1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zfj@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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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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