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总局10号令进行修订。
《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取消名称中行政区划的限定条件
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调整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类别表述或省略行业的核准条件
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但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增加名称中使用“集团”的规定
设有不少于3家子企业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增加申请名称延期的规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名称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调整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且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办法》的溯及力
(1)本办法实施以前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继续有效,子企业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企业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2)本办法实施以前核准或者登记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和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继续实施全行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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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邮编:10082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yjqyc@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至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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