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皇马”和“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商标之争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先生及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皇马”是是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的中文简称,但本案中的“皇马”商标与此并无关联。2009年,北京市民杨先生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并取得了4613474号“皇馬”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1类“讲课;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7日。
2012年2月,恒大集团在清远市投资创办的学校与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基金会达成合作意向,对外以“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名义发布招生广告及宣传报道。2012年6月,杨先生成立了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
在看到恒大的招生广告及宣传报道后,2012年11月,杨先生向恒大学校、恒大地产公司发出律师函,声称恒大方面侵害了其“皇馬”商标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2012年12月,新范文化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皇马”杯乒乓球大赛冠名赞助合同》,并以“皇馬”商标为本项赛事的唯一标志。
2013年1月,杨先生及其文化公司将恒大学校及恒大地产公司起诉至清远市中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并在报纸及恒大的三个网站上消除影响。
2013年7月,清远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及其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杨先生不服一审结果,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对于恒大是否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恒大足球学校在对外宣传中使用的“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属于学校名称,而不属于商标,亦未将“皇马”二字突出作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次,注册商标“皇馬”是图文商标,“恒大皇马足球学校”与其对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皇马”二字还存在繁简体之区别。再次,杨某注册的“皇馬”图文商标中的汉字“皇馬”固有显著性不强,在恒大足球学校所经营的足球教育领域,“皇马”具有明确的指向。最后,商标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发挥其识别功能,涉案商标已经注册满3年,但仅在距离注册满3年前一周才通过与案外人举办一场“皇马”杯乒乓球比赛的方式使用过一次。而在该乒乓球赛之前,恒大足球学校已经在媒体上展开招生宣传,公众不会将“恒大皇马足球学校”与杨某的注册商标相混淆,或认为该校与杨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省高院同时认为,恒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新范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无权开展足球学校教育,如欲涉足此类业务,只有依据法律法规经审批另行成立非企业民办单位,才有可能与恒大足球学校发生竞争关系。。恒大足球学校将“皇马”二字用于广告宣传,有其与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的合作关系为基础,有其使用的理由及依据,未造成公众误解,亦未实际侵害到杨某及新范公司,因此恒大足球学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杨先生注册的4613474号“皇馬”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