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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的秘密一案一审结果:被告对服务商标侵权赔50万

维多利亚的秘密一案一审结果:被告对服务商标侵权赔50万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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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司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简称维秘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维秘公司拥有“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麦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大门招牌、员工胸牌和举办的内衣时装展览等多种场合,均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此外,在中国女装网、新浪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麦司公司还以维秘中国运营总公司、中国总部等名义,开展特许加盟销售活动。维秘公司认为,麦司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1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中国女装网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

麦司公司辩称,其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属于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合理使用,也未进行虚假宣传,因此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没有获得原告的商标授权,但其经销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的库存产品,并无证据表明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服务商标,被告不仅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等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还在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已超出为指示所销售商品而必需使用的范围。被告积极对外宣称其为维秘上海直营店、中国总部等,以表示服务来源,足以使公众产生原、被告存在商标许可的误解。被告使用“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在中国女装网及微博、微信上进行广告宣传,传达其为品牌经营者并开展加盟业务的信息,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的虚假宣传使其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而被告店铺的售价远高于原告官网上同类商品的售价,会对原告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维秘公司主张赔偿510万元经济损失,但其在中国境内未开展过实体经营活动,对涉案服务商标也未进行过其他形式的使用,因此麦司公司主张因维秘公司商标未使用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

对于不正当竞争所遭受的损失,维秘公司提出的美国“VICTORIA'S SECRET”专卖店的平均营业利润与麦司公司获利缺乏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已在中国开设的21家维秘加盟店均为麦司公司所发展,且麦司公司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能等同于获利。因此,维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计算出其经济损失数额,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况,酌定判定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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