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文件。是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告从装运前检验、备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这项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海关总署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展装运前检验和备案。”
那么这个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在哪儿呢?
这里哦~
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
可以通过电子口岸卡或单一窗口用户名密码(用户若没有进行单一窗口注册,则需要先进行注册)进行登录。
点击进入系统以后我们会看到两个选项
请根据自己的业务角色选择对应的入口。
OK ,入主题吧~我们赶紧说说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何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委托企业篇:
作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选择委托企业入口,进入系统后选择“业务管理—业务委托”
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点击提交,由机构端进行审核。若机构端接受委托,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受理中”,检验机构 继续添加随附单据、输入检验机构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提交后业务委托列表的 状态显示“检验完成”。若机构端退回委托,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补充材料”,企业根据要求修改补充材料再次提交由检验机构审核。
注意:
表头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字段只能调出已进行过备案的检验机构,可以录入关键字调取相关机构参数。如果无法调出相关机构请确认检验机构是否备案或清空浏览器缓存重新调取。
再调不出来请拨打电话:95198
企业可通过“公共查询—已备案检验机构查询“菜单进行查询。
看到这里,对于文章开篇的问题大家是否已经茅塞顿开了?那么第三方机构又如何进行备案,又如何进行其它业务操作呢?
▌装运前检验机构篇:
备案:备案管理—备案申请
可查询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通过新增按钮进行新机构备案。
业务受理:业务管理—业务受理
用户点击选择要受理的业务委托编号,进入详情页面。若点击接受委托,则提示操作成功,列表状态显示“受理中”,用户点击“检验结果”,选择要上传的附件,输入检验机构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点击提交按钮,提示提交成功,列表状态显示“检验完成”。若点击“退回”,则弹出委托退回窗口,输入“退回原因”,点击确定退回,提示操作成功,受理列表中状态更新为“补充材料”。
质量反馈、监督检查
用户点击问题编号,进入问题详情页面。对海关端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填写 对应反馈的回复说明,并上传相关材料,或对“文件检查”和“实地检查”时海关需要的文件或补充材料,提交给海关端相关人员查看。
处置反馈
处置反馈分为“不予认可装运前检验结果”、“撤销备案”、“限期整改” 三类处置。
注意:
若为“不予认可装运前检验结果”和“限期整改”两类处置,该机构在在公共查询处可以被查询到,但是处置时间范围内无法被企业委托受理。
若为“撤销备案”,则该机构在公共查询处查询不到。也不能接受企业委托受理。但该企业可以重新备案。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由海关端发起,用户点击相应的报告编号,进入详情页。按照要求输入相关信息提交后,海关端相关人员可查看。
最后,奉上单一窗口操作手册链接http://www.singlewindow.cn/xzlm/5244.jhtml,你学会了吗?
转自大连95198企业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