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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观察 |关于上市公司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可否再次提请审议问题的研究

国枫观察 |关于上市公司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可否再次提请审议问题的研究 国枫律师事务所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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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务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就可否再次将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问题进行研究。


实务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就可否再次将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问题进行研究。


一、相关案例

1.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股份”,证券代码为000616,证券简称已变更为“海航投资”)重新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3年9月27日,亿城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周宝成先生、郑春美女士被选举为亿城股份独立董事的事项未经审议通过。2013年12月6日,亿城股份董事会再次将周宝成先生和郑春美女士提名为独立董事,并提请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亿城股份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案最终获审议通过。


2.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仪表”,证券代码为000710,证券简称已变更为“贝瑞基因”)重新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提案


2013年12月30日,天兴仪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等17个议案后,将该等议案提交2014年2月10日召开的天兴仪表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共计四项议案未获通过。


2014年2月21日,天兴仪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再次将上述四项议案提交2014年3月11日召开的天兴仪表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获天兴仪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皖能电力(000543)重新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提案


2016年4月29日,皖能电力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请2016年5月11日召开的皖能电力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版) 的议案》两项议案未获通过。


2016年5月13日,皖能电力董事会八届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再次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2016年5月30日召开的皖能电力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两项议案仍未获审议通过。


4. *ST美丽(000010)重新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7年11月6日,*ST美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请2017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刘伟英女士、钟卫先生被选举为*ST美丽独立董事的事项未获审议通过。2017年11月27日,*ST美丽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再次将刘伟英女士、钟卫先生提名为独立董事,并提请2017年12月13日召开的*ST美丽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案最终获审议通过。


5. 汇源通信(000586)重新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等提案


2018年5月17日,汇源通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四项提案。2019年6月4日,汇源通信对前述提案进行补充及修订后重新提交2019年6月2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最终获审议通过。


二、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九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之问答“5.1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什么时候披露?哪些事项需要作出特别提示?”,公司在对外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如果相关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了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经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均未规定上市公司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不能被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我们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如蓝焰控股、城发环境等)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对该事项作出了规定:未获通过的提案后续需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召集人应当单独披露公告,在公告中说明该提案被股东大会否决的情况,提案内容是否符合关于提案的要求及理由,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需就该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或对提案进行调整及其理由。


综上所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未限制或禁止上市公司将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现有相关实务案例和监管部门的态度印证上市公司可以将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再次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亦可在其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


三、上市公司将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再次提请审议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有无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将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再次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注意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对此有无特别规定,如有,上市公司应遵守该等规定。


(二)注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


上市公司将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注意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积极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作出相应解释、说明,争取中小投资者的理解与支持。如思达高科(000676,证券简称已变更为智度股份)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发布《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对转让银思奇股权进行表决的说明》,对将该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及必要性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在公告中说明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情况。深康佳A(000016)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发布《关于将<关于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专项说明》,对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必要性等进行了说明。


(三)注意与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上市公司将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可能会受到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关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可能向上市公司下发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作出相应解释或说明:


1. 皖能电力(000543)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关注函


皖能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提案被否决后,未作任何修改于2016年5月13日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向皖能电力下发关注函,要求其说明《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版) 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相关方案调整及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情况,以及将未获审议通过的议案未作任何修改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做法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 *ST美丽(000010)被深交所下发关注函


*ST美丽于2017年11月22日将提名独立董事的相同提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到深交所的关注,深交所向其下发了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聘请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拟聘请刘伟英女士、钟卫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该议案在你公司2017年第六次股东大会上经审议未获通过。请你公司解释说明将相同议案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你公司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5条的规定核查并说明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结合实务案例,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有:将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中小投资者利益;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


上市公司应积极与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说明相关情况,取得其理解,避免因提案本身存在的问题或公司治理等原因被采取监管措施甚至处罚,影响后续运作。


潘继东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专长

公司证券业务、投资、

融资业务、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

刘佳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专长

公司证券业务、公司收购与兼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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