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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知识产权学习推广中心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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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为服务北京地区新一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服务北京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需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根据《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将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时间

        备案意向登记时间:2019年7月1日-7月4日

        备案材料提交时间:2019年7月1日-7月10日


        二、备案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移动通信、互联网、光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广播电视网、数字家庭、移动终端、可穿戴技术、卫星移动通信、导航终端、广播电视网终端、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集成电路、高端计算机制造、高端电子装备和仪器制造、基础电子元器件及器材制造、微电子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及智能硬件、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

        (三)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备案申请材料

        (一)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附件2);

        (二)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备案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附件2)和《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件3)。

        请各申请单位于2019年7月4日18:00前将《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bjippc@zscq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需标注“XXX公司-预审备案登记”。


        同时,请已提交申请登记表的申请单位于2019年7月10日18:00前将《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通过邮递方式寄交至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二层),同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包括Word版的申请表、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扫描件、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扫描件)发送至bjippc@zscq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需标注“XXX公司-预审备案材料”。


        五、备案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单;

        (四)北京保护中心将备案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鄢正红、辛长胜

        电话:010-62544288-817、010-62544288-815

        邮箱:bjippc@zscqj.beijing.gov.cn


附件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2019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


附件3:2019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附件1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 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 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 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1)及《承诺书》(附件2)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 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第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北京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

          2.承诺书(试行)

附件1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

(试行)

 

第一条 通过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北京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预审服务。

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合北京保护中心的要求。

第三条 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附件2

承诺书

(试行)

申请人现将发明名称为                     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附件2

 

 

附件3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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